啥玩意?周毅一臉狐疑道:“方大狀,你在說什麼,這個事也能算遇貴人?”
“那當然,現在的旅遊市場相比前幾年來說确實正規了不少,雖然這種情況還能見到,但能如此經典地契合,說真的,太巧了!”
“巧的就跟寫出來一樣!”
方大狀的眼中冒着光,然而周某人依舊眼睛裡在燒蚊香圈,他在說什麼,為什麼我每個字都能被聽懂,但就是不明白意思呢。
旁邊的周欣然笑道:“周毅,其實你把方老師當成醫生就能理解了。”
“好多醫生在做手術的時候經常會評價病人的某個病變部位,遇到一些如同教科書般經典的情況時也會贊歎。”
哦……周某人恍然大悟,醫生覺得那病變好标準,所以方大狀也覺得自己父母遇到的這案子很标準?
“不單單是這樣,周毅,如果你父母這案子放在去年之前,那就是個簡單的違約責任。”
“但是發生在去年元旦之後,情況就不一樣了。”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而在以前,根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等等那些規定,你可以在侵權行為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對于違約責任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卻沒有明确規定。”
“聽不懂,我說人話就是,以前違約了你不能要精神損失費,現在你可以要了,而且能和違約金一起要,明白了嗎?”
這麼解釋當然也不全面,但起碼能明白這個意思。
你早這麼說我早就明白了,周毅暗自吐槽道。
還是精神損失費這個東西聽起來更順耳。
“所以方大狀,你的意思是,我……不對,我爸媽這次能要雙份錢?”
方大狀點點頭:“未嘗不可,所以我才說,你爸媽這案子,真的是遇到貴人了。”
“而且,看你之前的那些錄音,說不定還可以試試退一賠三呢。”
周毅已經聽傻了,一方面退一賠三,一方面再要一份精神損害賠償,這就是大狀的境界嗎?
怪不得他說遇貴人呢,不過總感覺哪裡不對的樣子……
大概解釋了一下,方大狀就開始說起怎麼做了。
至于法學界對于民法典九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一些不同看法,方大狀懶得說。
如何能最直觀的體現某條法律,答案是,案子!
以案釋法,這是最高法每年都要做的事,選出經典的案例,來進行相關的法律解釋。
而現在,方大狀打算做一次以案釋法,通過這個經典的案例來表達自己的觀點!
“你爸媽明天回來是吧,等他們回來了,你先去找那個旅行社吧,作為組團社,我們能且隻能找它。”
“至于它和别的地接社之間的事,那是他們的事。”
周毅點點頭,将咖啡一飲而盡!
他也沒想到,方大狀能把簡單的一個合同違約責任弄到這樣的高度,突然之間都感覺熱血沸騰了呢!
方大狀也已經将咖啡喝完,告辭了周毅,帶着證據便準備回去開始整理。
一邊走,嘴裡一邊開始小聲哼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