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不行就兩天,三天,還可以找人拍視頻把這發到網上去,總之,全總,聽我的就行。”
這種找上門來鬧事的情節,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套不到刑法罪名裡去。
但是呢,還有一個罪名,隻要你套不到别的罪名裡,那你放這個裡面肯定沒錯。
那就是尋釁滋事罪,如果把罪去掉,就是尋釁滋事行為。
對于很多法學生,亦或者說是法律從業者來說,這個罪名都是最特殊的罪名之一。
它的特殊之處在于它的不确定性。
哪怕現在有了很多具體的司法解釋,但是對于到底尋釁滋事行為嚴重到了什麼程度,才算是犯罪,依舊有很多法律從業者都很懵逼。
其實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确定的情況下怎麼都好,最怕的就是這種模糊的範疇。
周毅和方大狀曾經就尋釁滋事罪聊過很多,方大狀介紹過,這個罪名的前身是當初的。
但是因為一些原因,,但是有了尋釁滋事罪。
而且千萬不要小看它,有了那四種行為的,隻要達到“情節惡劣”“情節嚴重”,亦或者是“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标準,就會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注意,是五年。
而且刑法修正案八更是規定了,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按照方大狀的描述,這是一個很容易被人忽略,但是最高刑達到十年的罪名。
不過,霍鵬飛并不認為真的能到五年以上,基本上除了一些特殊情況,是不會按照這個來量刑的。
除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所以不着急,由着你鬧,我們絕對不會制止,但凡你能意識到不應該來鬧,那就不會有事。
想通了這些,便是霍鵬飛也真的想說一句,果然啊,周總還是那個周總。
隻是不知道,對于網上的風波,周總有沒有什麼想法。
他是看過那篇文章的,說實話,老霍感覺,對方應該是在盡力的想做到“如何站着把錢掙了”,但可惜,這個世界隻有一個張麻子。
對方的這些操作,在老霍看來又是一個大聰明。
你是把周總說的話重複了一遍,但你不應該用那麼多煽動性的詞語。
大概是自媒體的通病吧,不過如果沒那些詞,他就真的是完全中立客觀了,那也不可能。
反正在老霍眼裡,自己有好多個法子都能起訴對方,最簡單的就是名譽侵權。
不要說你沒有指向特定的人,隻需要通過你的條件第一眼認出來是誰,那你這就等同于直接說名字了。
連着幾天,每天在辦公樓下鬧事,各種拉橫幅,對方沒反應不說,居然都沒報警。
方小鳳的膽子變大了,她覺得這個周總也就這樣,無非是在強撐着不想給錢。
那既然如此,就直接進辦公樓了。
“反正這是你們老闆欠我家的,我就在這樓裡住下了,我不走,你也别想走。”
她已經想好了,隻要周毅想下班回家,就攔住對方,絕對不讓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