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抹不開臉,或者是不好意思拒絕等等原因,而貿然給别人做擔保而自己家都沒了的,不在少數。
而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說人話就是,那個欠錢的鼈孫還有錢,那别人就不能找你要。
而連帶保證,說人話就是,人家債權人想和誰要和誰要,就算那個欠錢的鼈孫依舊有錢,依然能和你這個擔保人要。
在民法典還沒生效前,很多地方采用的就是推定連帶保證,也就是說,你們保證那裡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就視為你們采用了連帶保證。
就因為這個,當初很多人都被坑了,莫名其妙的家裡的房子就被執行了,就因為去當了個保人,你說冤不冤。
好在民法典公布之後有了明确規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那就會認定為采取了一般保證。
方小瑩就是這樣,不知道咋回事就給人當了保人,那會民法典還沒發布,自然就被告了。
好在當時學校有法律援助,再加上這個情況确實屬于她被坑了,法院也給力,這麼綜合下來,方小瑩的保證責任被取消。
而當時的原告就是那個貸款銀行,名字叫飛躍銀行。
本來按道理來說,法院都判決免除她的保證責任了,那應該是沒事了。
但很遺憾,方小瑩在去年的時候準備辦信用卡才發現,自己已經被列入了不良征信記錄。
當時幾個朋友一起辦,就她不行,于是很多人都知道了,這個方小瑩好像欠錢不還上了征信……
這年頭很多人都直接會把上了征信的人喊做是“老賴”,這是搞混了。
不良征信記錄和失信被執行人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盡管經過解釋後身邊的朋友已經知道她被坑了,但是在之後,方小瑩幾次去銀行說讓對方消除她的征信記錄,都沒有結果。
因為對方也不是說完全拒絕,就是各種推脫。
拖字訣解決一切問題嘛。
原本呢還說是調查,結果到了後面直接就說,說你這個保證責任就是得承擔。
這麼一來二去的就到了現在,
征信記錄是個極其封閉的東西,事實上金融機構一般都有這個權利進行報送。
注意了,是金融機構,而不單指銀行喔!
一般來說,如果真的發現有問題,最簡單最快捷的途徑就是直接找人行來提起異議。
畢竟這東西就是人行管的。
但是人行的征信中心同樣要讓當時上報的金融機構調取數據來核實。
而方小瑩之所以一直沒有采用這個方法,就是咽不下這口氣!
她覺得自己這真的是無妄之災,被坑了做保人不說,明明法院都判下來說她沒責任了,銀行憑什麼不給她修改呢。
她去的時候都是帶着判決書去的,可人家根本不管這些。
所以單純說找人行改這個征信感覺不舒服,因為這個征信不良記錄,她的個人生活都受到影響了。
周毅聽了之後頓時樂了,什麼叫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功夫呢。
這不就是方大狀要找的經典案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