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出去?那不可能啊。
這會兒還有其他的客戶,畢竟你可以做門面工程,但是活兒不能停下來。
而在旁邊的辦公室裡,許主任正在侃侃而談。
“對于金融業清廉文化,我們支行一向都是重點抓的……”
許主任的面前,負責采訪的記者楊曉紅面帶微笑地不斷點頭。
結果正說着呢,外面突然傳來陣陣的喧鬧聲。
采訪被打斷了,許主任開口道:“怎麼回事啊?外面吵什麼?”
“楊記者,十分抱歉,您先等一等。”
結果很快就有了消息。
“有法警來送甯常區法院的傳票?我們支行被告了?”
這事對于許主任來說無異于是晴天霹靂,這其實就是現在很多類似訴訟的有意思之處。
當初周毅和方大狀在閑聊的時候曾經提到過行政訴訟的問題。
盡管在法律上,行政訴訟好像說的不太多,但是呢,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裡依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
甚至可以說,這是我們建設法治社會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内容!
這同樣是我們外部監督的重要監督方式之一!
相應的,行政訴訟一路走來自然也經曆了很多的發展過程,方大狀曾經就給周毅講到過一個聽起來就很假的故事。
說某個村民有一天,因為某個問題起訴sheng級行政機關,然後呢,法院肯定是要送傳票的,那麼對方誰應該出庭應訴呢?
結果那個法院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有點“不懂”,心裡想着,那我們起訴某某機構,某某公司,民事起訴狀上都會寫上這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起訴行政機關,同樣也得負責人吧。
然後就把sheng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給寫了上去……
那事情就鬧大了。
這當然是個笑話了,現實中法院的工作人員也肯定不可能這麼做,但是同樣,因為種種原因,行政訴訟的發展進程一直很慢。
最重要的是,一些問題是需要解決的,但是見不到相關人員,你這個行政訴訟就沒什麼意義。
于是在前幾年,最高法出台了相應的通知,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幹問題的通知”。
這通知的主要内容就是,重大“民告官”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也就是說,重大的案件,需要你們的負責人來,正職負責人和副職都可以。
而不重大的呢,同樣也不能和以前那樣隻派個律師出庭,你們的工作人員也得來。
而在實踐中,一般都是法制辦的工作人員出庭。
終究還是法律人背下了所有。
而這次的起訴,雖然是民事案件,但他許主任作為支行的負責人,理所當然的,他的大名就被寫到了起訴狀上。
因此看着手中的材料,許主任都感覺自己有點心髒停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