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第3頁)

  扭頭看看方大狀,發現他已經活動自己的嘴了,這也是方大狀每次開庭之前必須要做的。

  唉,看來又有一位律師要遭殃了,你說你好端端的留那麼一頭濃密的頭發幹嘛。

  就算是頭發長也無所謂,還摸了發蠟弄了造型,這一看就不是什麼正經律師!

  辦案法官來了,簡易程序。

  還是老一套,書記員先宣布法庭紀律,完了雙方對對方出庭人員有沒有異議,對法官書記員這些有沒有回避要求等等,都是正常程序。

  完了就是起訴狀,一切程序都走完,就到了舉證質證環節。

  方大狀這邊出具的便是那幾份證據,行車記錄儀視頻,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證明等等這些。

  楊遠很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對于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于證明力度有異議!”

  “證據隻能證明原告當事人撞到了石頭,導緻他的車出現事故,但無法證明公路養護中心存在着過錯,存在着侵權行為。”

  這就是侵權之訴,那按照楊遠的觀點,自然得有侵權行為發生。

  他不否認說是有石頭在路上,但認為這起事故和養護中心沒有關系。

  同樣,楊遠進行了舉證。

  “這是公路養護中心的的養護記錄,該道路屬于縣道,養護中心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巡邏養護,所以盡到了相應的義務。”

  國家對于公路養護具體周期都有着明文規定,國道省道縣道都有區别。

  所以,楊遠用這份證據就是要證明,養護中心已經做了自己的事,所以對方的事故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方大狀自然是早有準備,說道:“該證據證明力度不足,無法證明養護中心已經盡到了義務。”

  “我們這裡說的是養護中心的義務,而不是指法律規定的養護次數等具體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着明确規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門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暢通的法定義務!”

  方大狀的反駁很有力,法律确實規定了,比如你省道每隔幾天要巡查一次,縣道幾天巡查一次,但是,你進行了所謂的巡查,并不代表就盡到了義務。

  道路管理部門的義務始終隻有一個,那就是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這裡有人會說,那你這不是強加嗎,道路養護中心也不可能時刻盯着路面,那得需要多少人力。

  所以,不要懷疑,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牢記這一點。

  前面的車臨時撒了石頭還沒來得及處理導緻出了事故,那肯定不怨你。

  但是那石頭有不少時間了,你卻連個警示都沒有,你說這是誰的責任。

  舉證質證完畢,開始法庭辯論,方大狀坐下來先聽對方說什麼,順便喝了口水。

  他都不知道對方咋想的,居然拿出了這樣的證據。

  你要知道,那石頭在路上的時間可不短了,你拿出這樣的證據來證明,說我們已經養護到位了……

  這什麼意思,意思是你們都看到了,完了不管是吧……

  這拿去舉報,妥妥的養護中心的領導要背鍋的!

  關鍵這證據還是自己拿出來的,讓人無話可說。

  考慮了一下對方的頭發,方大狀決定讓對方清醒一下,當律師可以,但是,找證據把自己當事人的壞事都抖了出來,這要是放在魔都,有可能會被打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