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證據中,沖突階段的時間很短,而且具體的傷害過程并不明确,僅僅可以證明我方當事人存在攻擊行為,但是具體導緻對方出現輕微傷的行為視頻中并沒有,因此該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無法證明對方當事人腹部的輕微傷确實是我方當事人所謂。”
“另外,監控視頻比較模糊……因此也可以得出前述結論。”
談少洪認為吳秋靈自己拍的視頻存在着很大的瑕疵。
原因很簡單,畢竟吳秋靈是自己手裡拿着手機拍的,前面上前勸解的部分拍的很清楚,但是後面沒有直觀的将導緻輕微傷的關鍵性攻擊行為給拍到。
畢竟隻是一個身體瘦弱的女孩子,被一個成年男子這麼攻擊,到了後面根本忍不住了。
周毅聞言皺起了眉頭道:“方大狀,這種證據瑕疵,在自訴案件中會不會受到影響啊?”
要是一個民事案件,這就已經夠了,但是刑事案件,視頻證據的證明力,隻有其直觀表現部分,也就是說不能推定。
因為吳秋靈拍到的隻有那幾巴掌,包括踹倒在地。
後面的東西并沒有拍的很清楚。
方大狀搖搖頭道:“老套路了,我十年前就不用這種辯護方法了,至于會不會被采納不好說的,話說你們這個霍律師是不是最近覺得自己行了,就準備了這麼點證據?”
“以為當事人自己拍了視頻就能随便赢了是嗎?”
周毅愣了一下:“您的意思是說,這案子可能翻車?”
方大狀沒有直接回答,隻是說道:“如果我是霍鵬飛,我肯定不可能隻用視頻和監控來當證據的。”
頓了頓,方大狀還是說道:“不過單單靠着證據瑕疵沒那麼容易說服法官,現在,我也不知道情況會咋樣。”
舉證質證階段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談少洪很快說出了自己的主張:“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必須是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結合本案的案件事實可知,我方當事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因有以下兩點。”
“第一,我方當事人并不知道那樣做會導緻對方輕微傷的結果,并且也沒有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出現,根據對方證據三和證據四(視頻和監控),沖突過程極其短暫,隻有不到一分鐘,便已經結束,時間很短。”
“第二,對方證據二(驗傷報告)中,輕微傷發生在腹部,但其證據三和證據四并沒有嚴格證明,其傷情确實是被我方當事人所為,因此可以知道,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至于說故意傷害行為,公安機關已經進行了行政拘留!”
還是那句話,法院隻講證據,并不是說張法官在之前的調解中聽到當事人親口說打了人,那就一定能赢。
沒那麼容易的。
簡單舉個例子,故意殺人案,如果有人看過法醫的鑒定報告就會知道,那裡面肯定會寫,緻命傷是什麼。
可能砍了二十刀,最後的緻命傷卻是頭部的鈍器傷害,這都要鑒定的清清楚楚。
驗傷報告中很明确寫了,就是因為腹部被重擊導緻輕微傷,但很要命的是,相關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
談律師的話用四要件來說那就是,主觀方面沒有傷害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的違法行為并沒有達到犯罪标準。
而用兩階層來說那就是,客觀階層中,危害行為并沒有産生危害結果,根本到不了主觀階層。
真的說起來就是兩種方法而已,隻不過後者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确實更加的可靠。
霍鵬飛的臉色不太好看了,或者說自從進入騰達後順風順水,做的刑事自訴案件也不少,在騰達内首屈一指,确實有點飄了。
這是一個不那麼明顯的證據漏洞,放在民事方面根本不算什麼,但是刑事自訴案件裡,隻要有一個不符合的,那就完了。
一切講證據就是這個意思,不要說“大家都知道是他打的”,哪怕大家都知道,但你的證據不充分,隻有人證,那也沒辦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