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第7頁)

  還的确有一定的難度。

  難點在于,法官的傾向性。

  先說一審的判決結果...

  一審之所以認定張來冬的尋釁滋事,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一點,根據尋釁滋事罪的定義中的第三點。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判定理由。

  修橋所占用了公私财物,進行收費,用以自己牟利。

  牟利的金額達到了三萬元,即判定了六個月有期徒刑。

  不得不說....

  這個尋釁滋事罪,還真牛。

  按照這種定義的話,的确沒有毛病....

  可是這個罪名完全不講道理...判你,你又挑不出來任何的毛病。

  你說你沒罪?

  好!

  我直接拿出來法律條例,指着念給你聽,再給你解釋。

  你還說你沒罪..?

  不是,你嘴咋那麼硬?

  我都是按照法律條例念給你聽了,你還說你沒罪?

  頂嘴?!

  判你丫的!

  不僅判,而且判的一點毛病都沒有,讓你沒有任何的辦法。

  因為判決完全是按照法律條例來的,你挑不出來任何的毛病。

  嘶....

  再來看看對于行政處罰的判定,未經批準,私自建橋,不當得利,處罰三十萬元。

  這個罰款的力度也很大,張來冬根本承擔不起。

  啧啧...

  不得不說,那個什麼建橋公司為了接工程,還挺懂法,二話不說就進行舉報,不僅舉報了,還舉報成功了!

  TMD。

  蘇白在了解完這些以後,随後又對卷宗内提交的證據材料大緻過了一遍。

  簡單整理過後,長呼了一口氣。

  “先見見當事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