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的确有一定的難度。
難點在于,法官的傾向性。
先說一審的判決結果...
一審之所以認定張來冬的尋釁滋事,主要的原因是在于一點,根據尋釁滋事罪的定義中的第三點。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
判定理由。
修橋所占用了公私财物,進行收費,用以自己牟利。
牟利的金額達到了三萬元,即判定了六個月有期徒刑。
不得不說....
這個尋釁滋事罪,還真牛。
按照這種定義的話,的确沒有毛病....
可是這個罪名完全不講道理...判你,你又挑不出來任何的毛病。
你說你沒罪?
好!
我直接拿出來法律條例,指着念給你聽,再給你解釋。
你還說你沒罪..?
不是,你嘴咋那麼硬?
我都是按照法律條例念給你聽了,你還說你沒罪?
頂嘴?!
判你丫的!
不僅判,而且判的一點毛病都沒有,讓你沒有任何的辦法。
因為判決完全是按照法律條例來的,你挑不出來任何的毛病。
嘶....
再來看看對于行政處罰的判定,未經批準,私自建橋,不當得利,處罰三十萬元。
這個罰款的力度也很大,張來冬根本承擔不起。
啧啧...
不得不說,那個什麼建橋公司為了接工程,還挺懂法,二話不說就進行舉報,不僅舉報了,還舉報成功了!
TMD。
蘇白在了解完這些以後,随後又對卷宗内提交的證據材料大緻過了一遍。
簡單整理過後,長呼了一口氣。
“先見見當事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