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審判長。”
蘇白開口:“請問被控告方,你說走訪了多人,鎖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證據能夠證明嗎?”
“還有...我方并沒有以片面來進行誘導庭審,被控告方說的強有力的證據指的是,DNA檢查報告。”
“對于一般的情況來說...DNA鑒定報告的确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的含義以及法定種類。”
“其中說明:”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其中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等。”
“DNA鑒定是證據,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五十條對于證據的适用範圍也有着明确的規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鑒定的結果不是最終結論,仍然需要相關部門經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查證屬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本案,在進行審查階段,沒有結合其他證據直接進行認定事實,直接通過DNA的檢驗報告,來确定林浩學的犯罪事實依據,明顯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據的。“
“同時。”
“根據我方當事人林浩學的陳述,他在當時已經陳述和解釋過,他身上血痕的來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證據中關鍵的一個證據來源。”
“在證據發生沖突的時候,按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查實屬實,也就是說,需要對于林浩學身上的血痕來源進行查證,才能确定DNA鑒定報告無誤。”
“單單憑借一個DNA證據,并不能代表是強有力的證據。”
“同樣,隻拿出來一個DNA證據,不對犯罪嫌疑人的陳述進行查證,程序違規,那怎麼認定DNA報告就是準确的呢?”
“換個說法,我方質疑DNA報告來源的合法性!”
.….
現在是,直接開始質疑證據的真僞性了...
蘇白從法律上定義的證據種類,到最高法檢指導的解釋和适用進行陳述。
再結合案件。
最後一句話,形成了一句爆殺。
不從案件的全貌進行考慮,單單憑借一個DNA報告,怎麼認定犯罪嫌疑人..?
哪個案子都隻能說是把DNA當做主要證據,而不是唯一證據。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來了自己的解釋,那麼就需要去進行查證,必須查證以後才能夠進行下一步的審理判決。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來其他的證據和解釋還好。
有了解釋和反駁。
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質疑你DNA來源了。
你還拿DNA說事情,那麼我就可要質疑你DNA報告來源的真實性了!
這一點,蘇白本來打算在後面再提起的。
可是沒有想到嚴向上直接提出來了,那麼他也就不客氣了,直接順着這個說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