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第9頁)

  錢偉敲響法槌。

  “休庭結束,現在重新開庭,準備宣判判決結果。”

  “本案案由:原告方認定被告方将其撞倒,并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用以及後續治療費用,以此提起訴訟。”

  “本院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所适用法律全部依照國内法律。”

  “經合議庭研究決定,現對于本案的判決如下:”

  “一:原告摔倒昏迷不是由于疾病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外力因素引起的。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由外力因素引起的除絆倒,滑倒等自身原因情景,還有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或碰倒的情況。

  雙方在庭審當中均未陳述,陳美霞是絆倒或滑倒的,被告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反證證明。

  根據本案的現有證據,來認定陳美霞是由外力因素是撞倒或者是被碰到的。

  按照生活經驗,分析人在被外力撞倒後,第一時間先确定的是被撞倒的人的來源。

  辨認撞倒人之人是誰。

  根據本案的證據和陳美霞的口供,第一時間認定的是張大虎。

  從常理進行分析,陳美霞是張大虎撞倒的可能性很大。

  并:如果張大虎是見義勇為做好事的話,那麼第一時間應該做的就是尋找撞倒陳美霞的人。

  根據社會的情理來說,在陳美霞的家人李壯到達醫院之前,應該在墊付完第一次的醫療費以後,離開醫院。

  而不是在醫院繼續停留下去,繳納第二次,第三次醫療費用。

  并且如果張大虎是見義勇為在李壯到達醫院之後,第一時間應該說明情況,而不是在李壯認為張大虎是撞倒陳美霞的當事人繼續繳納第三次醫療費用。

  根據以上分析進行判定,判定張大虎為撞倒陳美霞的責任人。”

  “二:判決張大虎賠償陳美霞醫療費用精神損失費用和後續治療費用40萬元整。”

  “三:判決本次原告的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由被告承擔。”

  “該案由南都東城法院進行一審審理判決。”

  “原被告雙方若針對此判決有任何的異議或有任何的疑惑,都可以向南都中級法院提起再審,或者向相關監察審查部門提出審查請求。”

  “判決書将會在十日内發放到原被告雙方所填寫的發放地址。”

  “閉庭!”

  咚咚咚!

  法槌敲響,也意味着,這場庭審算是結束了。

  ????

  最後的這個判定是什麼意思?

  判定張大虎是撞倒陳美霞的當事人。

  前面說了一大串子。

  根據生活經驗,根據社會情理,根據人性分析,就這麼來判定張大虎為撞倒陳美霞的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