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軍的陳述很完善,可以說是将枉法裁判的全部條件都給說出來了。
并且對于檢方所控告的内容進行了一一的反駁。
不清楚事實,就認定對錢偉提起公訴屬于沒有充足的證據,屬于侵害了錢偉的法律權利?
說的貌似很有道理。
但實際上全是放屁!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對方這是在混淆概念。
首先,檢方提交的内容實際上是在說錢偉沒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定。
并且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進行判決,并處罰了張大虎40萬元的罰款。
劉軍沒有提及一個對于錢偉不利的證據傾向。
完全是從其他方面進行答辯。
其實,在這場庭審中,還有更為關鍵的其他幾點證據,隻是檢方并沒有在訴訟申請将其表述出來。
那就是.…在張大虎這個一審的案件當中,合議庭成員的判決意向當中,這件事情是由錢偉進行主導的。
并且另外兩名合議庭成員提出來了,誰主張誰舉證,還有證據不足的這個觀點,但是卻被錢偉給否定了。
為什麼否定?
當然,還有一個最重要的證據。
根據監察部門的調查發現,錢偉和陳美霞的三兒子,在庭審前夕,有過通話記錄,并且在庭審後也有過通話記錄。
這才是檢方之所以提起公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點,檢方在訴訟申請中沒有提出來,是因為在第一次的訴訟申請中,沒有必要提出來這一點。
而劉軍不提出來這一點是刻意的不提這一點。
因為他知道這一點是對當事人錢偉很不利的。
同時。
這一點是判定主觀性的重要條件。
.….
理清思路後,蘇白開始進行了陳述:
“審判長針對于被告方提出來的訴訟申請,我方申請駁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師提出來的關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義和構成條件,以及主觀和客觀的情況都說明的很仔細了,我就不在這裡繼續陳述了。”
“根據(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觀點來說的話,錢偉的确不屬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個非常混淆視聽的點。”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張大虎這個案子并不能夠證實,張大虎是見義勇為,為證據不足的補充。”
“自此來維護錢偉的判決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