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或者是高高在上習慣了,認為40萬不值一提?”
“人情不能用法律來進行定義,但同樣法律也不是人情往來中的選擇。”
“法律是個人的嗎?法律是錢偉定義的嗎?”
“不是!”
“可不是的話,錢偉憑什麼用法律當做人情?!”
“還有.…”
“被告方訴訟代理人能夠解釋一下,什麼叫做以前同為審判長,能夠知曉錢偉的處境嗎?”
“一名是審判人員,一名是被告嫌疑人,兩者之間有什麼關聯嗎?”
“再有!”
“法律無情人有情,法律為什麼無情,是因為法律的公平性。”
“法律給了在場所有人一個平等的機會,無論你是權貴,亦或者是平民都依法享有法律的公平性。”
“人有情就能蔑視法律的公平性嗎?”
“所謂的人情世故,就能違反規則,踐踏其他人的法律權益嘛?”
“不能!”
“法律的構造是為了什麼?是為了構造出來一個平等的權利。”
“錢偉作為張大虎這個案件的審判長,依照自己的主觀性,知道這件案子和自己的朋友的親屬有關,依照着自己有執法的權利。”
“判決時随意蔑視法律的公平性,對于張大虎來說造成了什麼?”
“造成的是不公的法律判決!”
“造成的是法治的缺陷!”
“在法律的課堂上,我們常聽到老師說過一句話,一次不公的審判,勝過十次犯罪行為。”
“有沒有人想過如果錢偉這個判定認定了的話,那麼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
“造成的後果就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照這一次的庭審經驗來進行判定:老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
“那麼在法庭上面,對于真正的見義勇為者,對于真正的好心辦好事者,是什麼樣的一種态度?”
“不會讓這些好心人心寒嗎?”
“而他們在面對這麼一句詢問的時候,他們應該怎麼解釋?”
“解釋說我是好心幫助扶人的,結果法院判處賠償40萬,那麼造成的結果就是無人會幫扶。”
“這難道就是錢偉所說的他的出發點是好的,過程是違法的嗎?”
“法律就是讓好人背鍋,為那些惡意控告者謀取利益是嗎?”
“如果他的出發點是好的,作為審判人員,他為什麼不維護法律的正義?!”
“憑什麼這麼判定?”
“難道憑借的就是他心中的喜好和往來的人情,所以來對法律進行評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