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緻人死亡罪。
這一個罪名,先前蘇白也進行過庭審。
其中王明軒的這個案子就是過失緻人死亡罪的典型案例。
隻不過.…王明軒是屬于無過失。
過失緻人死亡,指的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在方智慧的這個案件當中。
過失緻人死亡的行為人指的是王媛。
而王媛與王明軒案件最大的不同點在于,預見的行為和法律因果上的關系。
咚咚!
周廣宇敲響法槌:
“現針對王媛在吳國興對于方智慧行使犯罪行為的時候,王媛是否有過失犯罪的行為進行答辯。”
“現在請檢方開始進行陳述證據和事實依據。”
王凱在聽到審判長周廣宇的話以後,微微點了點頭:
“好的,審判長。”
“檢方控告,王媛在吳國興對于方智慧過程中,具有過失緻人死亡犯罪情形有以下的認定。”
“王媛預知了方智慧的即将遭遇危險的行為,有以下證據。”
“第一:吳國興在遇到方智慧之前,曾經給王媛發過信息。”
“信息的内容中提及到過,吳國興想要對于王媛實施沖動犯罪行為的話語,并表明了要去找王媛,告知了其攜帶了兇器。”
“王媛對于這件事情是知情的,并且對于吳國興的消息進行了回複。”
“第二:方智慧在回到合租宿舍前,也曾經給王媛發過信息,發信息的内容就是回宿舍,并且還詢問了王媛男朋友的情況,這個男朋友指的就是吳國興。”
“而王媛對于吳國興要來出租屋并且威脅的信息,沒有及時的和方智慧進行轉達。”
“造成了方智慧對于吳國興具有犯罪心理的行為不知曉。”
“從而導緻了方智慧和吳國興發生一定的沖突。”
“若是王媛在得知了吳國興前往出租屋,并且有犯罪意圖的時候,通知了方智慧。”
“則完全可以避免,這場犯罪行為的發生。”
“對于這一點,檢方認為,王媛的沒有通知,是造成這場犯罪行為的主要因素。”
“認為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第二:在整個的案發行動過程中,一開始,王媛是清楚的知道門外的吳國興和方智慧發生了争吵。”
“因為根據吳國興的口供,當時王媛是提出過讓吳國興離開的。”
“但是由于擔心吳國興會對自己造成傷害,所以選擇了關閉出租屋的門,不出去應對吳國興,将方智慧抛在外面獨自面對吳國興。”
“在此之前,王媛還曾發信息求助過方智慧,說的是想要讓方智慧把吳國興勸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