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第1頁)

  并且開始走相應的流程。

  這場庭審,作為公訴案件,有檢方,控告方以及被告方三方。

  對于這場庭審,各方均沒有任何的異議。

  在确認流程沒有任何問題後,李永春看了一眼自己身旁的另外兩名審判員,張啟和段蘭蘭。

  緊接着,敲響法槌。

  “各方對于本院的這一次開庭審理沒有任何的異議,沒有申請回避問題,現在開始進行審理階段。”

  “這個案子是由檢方控告被告方張同偉觸犯了刑法規定中的違背婦女意願,強行發生不正當關系,對吧?”

  檢方的主要答辯人員周然點了點頭:“是的,審判長。”

  咚咚!

  “确認案由,那麼檢方開始進行陳述控告吧。”

  “好的審判長。”

  面對審判長,周然作為公訴人,開始對張同偉的罪行進行陳述。

  “公訴人對于張同偉的罪行陳述如下:”

  “根據執法方提供的報警記錄和受害人的口供,以及受害人提供的證據,表明了,被告方嚴重的侵害了受害方的法律權益。”

  “達成了強行違背婦女意願,發生不正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于強暴罪的規定和構成條件。”

  “強暴罪指的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的行為。”

  “在客觀上的表現是,侵犯了婦女的法定權利,做法嚴重違背了婦女的主觀意願。”

  “在本案當中。”

  “根據證據以及口供:”

  “張同偉的确與肖麗麗發生了關系,并且在案發後,肖麗麗保留了相關的證據,并進行立案指控。”

  “結合着張同偉和肖麗麗的口供,以及肖麗麗方提供的證據,都确認了,張同偉有強行違背肖麗麗婦女意願的行為。”

  “即,檢方認為,張同偉的犯罪事實成立。”

  “根據本罪的量刑處罰,應判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方不能出具諒解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檢方建議量刑,三年有期徒刑。”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周然控告的三年有期徒刑。

  可以說...在張同偉沒有得到諒解書,且認罪态度不良好的情況下,這已經是最輕的推薦刑期了。

  要知道,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在法庭上依舊如此。

  但是張同偉一直抗罪不認罰,一直堅持着自己沒有進行強迫。

  所以按理說應該是從重判處至少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