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第4頁)

  對,沒錯,是進行立案了。

  但是這和你的職權有關系嗎?

  并沒有關系。

  進行立案了,你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執法,這屬于正常流程,屬于合規行為,這才是屬于你的職權。

  但是你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執法,這不是已經超過了你自身的職權嗎?

  職權濫用也屬于這一方面的定義。

  方世軍和馮向兩個人在省外有執法權嗎?

  沒有!

  沒有執法權,你憑什麼抓人?

  并且你利用的是什麼身份去抓人?

  利用的是你執法者的身份吧?

  沒有執法權,但利用執法者的身份,去抓捕一個隻是進行立案的人員,沒有人通知你,讓你抓捕。

  協調沒有完成,你就急匆匆的跑過去抓人。

  這應該怎麼定罪?

  不定職權濫用,那定當衆綁架罪?

  再說,林深一直強調的是兩個人隻是違反了相關的管理條例,并沒有觸犯職權濫用。

  實際上,兩個人不僅僅是違反了相關的管理條例,還觸犯了職權濫用!

  蘇白繼續陳述:“針對被告方委托律師的說法,在這裡我隻想詢問幾個問題。”

  “第一:被告方為什麼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走。”

  “按照既定的程序不應該是先向上面進行申請,然後才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嗎?”

  “是誰讓他們這麼做的?”

  “第二:不遵守管理條例,算不算是違背了相關的職權?”

  “第三:依照法律辦事,依照相應的流程辦事,才能算得上是遵守了自身的職權。”

  “否則就是濫用的行為。”

  “被告方兩人的做法顯然是對于職權上的濫用因為他們沒有遵守既定的規則和程序。”

  “第四,檢方剛才不是已經陳述的很清楚了?”

  “兩人濫用職權的直接證據就是兩人違法使用自身的職權,這已經在職權濫用的範圍之内了!”

  “我不知道被告方訴訟代理人想要表達的是什麼。”

  “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告人的确是屬于濫用自身的職能。”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即使被告方委托代理人想要反駁,可是你方能夠拿出相應的法律證據來證明他們不是違法的行為嗎?”

  蘇白簡單的将問題進行總結後,目光落在了林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