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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場上。
蘇白面對沒有證據,同樣沒有辦法。
單單隻有王強的口供作為線索,并不能形成相應的證據鍊。
關鍵的還有一點.…
那就是王強的行為,按照他自己所說的邏輯,這件事情也和張碩牽扯不上太大的關聯。
為什麼?
就比如說王強制造僞證,在廣有志二審時候,拿出來證明他和孫怡有關系的證據。
隻要是一名專業的刑事律師,都知道王強的這份證據不可能成立。
所以.…
針對于這一點,蘇白隻能說。
在這個案件當中,張碩參與了,但是參與的并不多。
不能以僞證罪進行判決。
那麼能不能以教唆進行判決?
教唆最終有着最主觀的一條,也是最主要的一條。
那就是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對被教說人産生了犯罪的意願。
王強想要把廣有志送進去,是他的主觀行為,而不是張碩的主觀行為。
再有一點是同樣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教唆。
基于這一點。
張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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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相對于張碩而言,其他人都有完整的證據鍊和證據補充。
最終。
審判長宣布了本次庭審的判決結果。
“本次庭審由沙都中院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如下:”
“判決王強,涉嫌賄賂罪,僞證罪等,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涉案人,孫怡,因為接受王強的巨額賄賂,作為案件的主要當事人,出庭證人,作僞證指控廣有志。”
“判定: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