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6章(第10頁)

  .….

  庭審場上。

  蘇白面對沒有證據,同樣沒有辦法。

  單單隻有王強的口供作為線索,并不能形成相應的證據鍊。

  關鍵的還有一點.…

  那就是王強的行為,按照他自己所說的邏輯,這件事情也和張碩牽扯不上太大的關聯。

  為什麼?

  就比如說王強制造僞證,在廣有志二審時候,拿出來證明他和孫怡有關系的證據。

  隻要是一名專業的刑事律師,都知道王強的這份證據不可能成立。

  所以.…

  針對于這一點,蘇白隻能說。

  在這個案件當中,張碩參與了,但是參與的并不多。

  不能以僞證罪進行判決。

  那麼能不能以教唆進行判決?

  教唆最終有着最主觀的一條,也是最主要的一條。

  那就是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對被教說人産生了犯罪的意願。

  王強想要把廣有志送進去,是他的主觀行為,而不是張碩的主觀行為。

  再有一點是同樣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教唆。

  基于這一點。

  張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條件。

  .….

  但是!

  相對于張碩而言,其他人都有完整的證據鍊和證據補充。

  最終。

  審判長宣布了本次庭審的判決結果。

  “本次庭審由沙都中院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如下:”

  “判決王強,涉嫌賄賂罪,僞證罪等,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涉案人,孫怡,因為接受王強的巨額賄賂,作為案件的主要當事人,出庭證人,作僞證指控廣有志。”

  “判定: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