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第3頁)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并沒有起哄,他們隻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哄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并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面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于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于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于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産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并且對于順安地産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為,對于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并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麼?”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隻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着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并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于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确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

  “并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