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6章(第4頁)

  為什麼?

  因為通過孫石岩在庭審上的表現。

  可以看出他隻是在庭審以對某種程序或者是其他微不足道的情況和審判長進行對抗。

  并沒有從為吳業罪名開脫的上面進行陳述。

  這種對抗對于判決并不存在着太大的影響。

  甚至來說有一定的反作用。

  反作用是什麼意思?

  就是很有可能會因為這種影響造成審判長對委托人的偏見。

  把刑期往重了判。

  這種表演型庭審,怎麼說呢。

  可能在其他人看來,是非常沒有必要的。

  但是一般情況下,在委托人眼裡卻不這麼認為。

  .…委托人反而會認為這是律師有能力的一種表現。

  最終的判決結果可想而知.…

  和蘇白想的一樣。

  在這場庭審上因為孫石岩的陳述,并不存在某些法律上的意義。

  被審判長全部駁回。

  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最終,因為耿浩在本案中坦白從寬。

  并且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指控,充當證人,減輕刑罰,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吳業涉及到拒不認罪的情況,身上所涉及到的罪名較多,數罪并罰,判了四年有期徒刑。

  “.….”

  同時涉及到的其他人,從半年有期徒刑和一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判決結果出來。

  庭審的彈幕上一片叫好聲:

  “判的好!不過這四年有期徒刑是不是太低了?至少也要判個五,六年有期徒刑吧?”

  “我感覺判個五,六年不過分!”

  “對,不過這麼判符合法律的規定,也算是不錯的。”

  “不過被告人吳業的這名委托律師,在庭審場上表現的有些奇怪。”

  “沒什麼好奇怪的,這個孫石岩孫律師,我以前見到過。”

  “我之前有個遠房親戚,信息電子犯罪,找的就是這個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