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章(第7頁)

  可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簽字的.…

  那麼這個案子就會變得非常的麻煩。

  畢竟.…

  這個案子已經過去了十幾年。

  雖然說在姜偉的陳述當中。

  這個簽字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來的。

  同樣是屬于故意誘導的非法證據。

  但是他的口供并不是客觀的事實和客觀的證據。

  什麼意思?

  說白了——

  提交申訴,是需要自己去提交,證明自己當初是被誘導的證據條件。

  單單憑借着個人的口供,是不受到審理的。

  如果真的是故意誘導,13年過去了,你憑借一張嘴就想申訴翻案.…

  太難。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

  調查取證非常的困難。

  所以.…

  對于筆迹進行鑒定,如果确認是僞造的情況好辦。

  如果确認不了,那隻能從其他方面進行申訴。

  畢竟.…

  後者取證太困難,尤其是過了那麼多年,約等于不能取證。

  .….

  筆迹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間。

  在這段時間内,蘇白帶着李雪珍回到了南都律所内。

  在一般的情況下,筆迹的鑒定,大約需要15天到30天的時間。

  也就是半個月到一個月。

  很快.…

  到了第18天的時候,筆迹的鑒定結果出來了。

  鑒定機構直接将鑒定結果報告發送到了蘇白的郵箱内。

  鑒定結果顯示——認定簽字的筆迹部分,不是同一人。

  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