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簽字的.…
那麼這個案子就會變得非常的麻煩。
畢竟.…
這個案子已經過去了十幾年。
雖然說在姜偉的陳述當中。
這個簽字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來的。
同樣是屬于故意誘導的非法證據。
但是他的口供并不是客觀的事實和客觀的證據。
什麼意思?
說白了——
提交申訴,是需要自己去提交,證明自己當初是被誘導的證據條件。
單單憑借着個人的口供,是不受到審理的。
如果真的是故意誘導,13年過去了,你憑借一張嘴就想申訴翻案.…
太難。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
調查取證非常的困難。
所以.…
對于筆迹進行鑒定,如果确認是僞造的情況好辦。
如果确認不了,那隻能從其他方面進行申訴。
畢竟.…
後者取證太困難,尤其是過了那麼多年,約等于不能取證。
.….
筆迹鑒定需要一定的時間。
在這段時間内,蘇白帶着李雪珍回到了南都律所内。
在一般的情況下,筆迹的鑒定,大約需要15天到30天的時間。
也就是半個月到一個月。
很快.…
到了第18天的時候,筆迹的鑒定結果出來了。
鑒定機構直接将鑒定結果報告發送到了蘇白的郵箱内。
鑒定結果顯示——認定簽字的筆迹部分,不是同一人。
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