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
提出申請回避,但不一定要回避。
蘇白:???
按照回避原則,如果上訴人或被告人對于合議庭中的審判員有異議,可當庭向合議庭申請回避。
由院長決定是否回避。
公訴人則是由檢察長同意是否回避。
雖然說徐波的說法是已經得到了檢察長的同意。
但是這個案子是什麼情況?
這個案子,徐波在十幾年前就作為公訴人對姜偉進行了控告,并且推薦的刑期是死刑。
現在好不容易重審了.…
徐波再次作為公訴人在本次庭審上出現。
他說不用回避就不用回避了?
審判長席位上。
沈瑤對于蘇白申請的回避。
以及公訴人得到了檢察長的同意,不需要直接回避,進行了相關的核對。
随後開口:“上訴人認為公訴人回避的條件是——”
“公訴人參與過對于姜偉的判決。”
“認為這一點是可能會影響到本次庭審的公正判決。”
“對于這一點,合議庭認為并不構成影響本次庭審公正判決的必要條件。”
“所以關于這個回避,進行駁回,并且不允許再議。”
“好了.…”
“現在繼續進行庭審吧。”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錘,看了一眼蘇白的位置開口說道。
???
啥意思?
明擺着欺負人呢?
為什麼要進行駁回?
他在庭審場上提出來的回避,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則。
即使是合議庭認為,公訴人徐波出庭不會影響本次庭審的公正判決。
用什麼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