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章(第1頁)

  可是.…

  提出申請回避,但不一定要回避。

  蘇白:???

  按照回避原則,如果上訴人或被告人對于合議庭中的審判員有異議,可當庭向合議庭申請回避。

  由院長決定是否回避。

  公訴人則是由檢察長同意是否回避。

  雖然說徐波的說法是已經得到了檢察長的同意。

  但是這個案子是什麼情況?

  這個案子,徐波在十幾年前就作為公訴人對姜偉進行了控告,并且推薦的刑期是死刑。

  現在好不容易重審了.…

  徐波再次作為公訴人在本次庭審上出現。

  他說不用回避就不用回避了?

  審判長席位上。

  沈瑤對于蘇白申請的回避。

  以及公訴人得到了檢察長的同意,不需要直接回避,進行了相關的核對。

  随後開口:“上訴人認為公訴人回避的條件是——”

  “公訴人參與過對于姜偉的判決。”

  “認為這一點是可能會影響到本次庭審的公正判決。”

  “對于這一點,合議庭認為并不構成影響本次庭審公正判決的必要條件。”

  “所以關于這個回避,進行駁回,并且不允許再議。”

  “好了.…”

  “現在繼續進行庭審吧。”

  咚咚咚!

  審判長敲響法錘,看了一眼蘇白的位置開口說道。

  ???

  啥意思?

  明擺着欺負人呢?

  為什麼要進行駁回?

  他在庭審場上提出來的回避,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規則。

  即使是合議庭認為,公訴人徐波出庭不會影響本次庭審的公正判決。

  用什麼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