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蘇律師,如果真的打官司,會不會和我那個老師說的一樣?”
???
外事條款?
應該是涉外條款。
不過涉外條款一般來說是在民事方面有着一定的其他情況。
可是在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外國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該追究追究,該調查調查。
至于什麼涉外問題,在法律上并不形成任何的寬恕。
再有。
開除學生,是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第54條》
在相關規定中,規定學生如果有任何的違法亂紀行為或者是嚴重違反校規校紀,違反學校的管理秩序等其他惡劣情況。
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的權利。
但是在這個案子中,林文慧并沒有任何的違規違紀和違反學校管理秩序等其他惡劣的情況。
學校根本沒有權利對其進行開除。
蘇白緩了幾秒:“這個案子涉及的問題是,你是受害者。”
“根據咱們國家的法律法規,外國人在國内觸犯了刑事犯罪,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本案當中,你沒有違反學校的任何管理規定。”
“學校是沒有權利去開除你的。”
“你們院領導大概率是想吓唬你,要求你和解。”
“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不用理睬他們。”
“如果他們開除你,你這邊完全可以對學校進行起訴。”
“并且這種刑事案件可以不通過學校,直接進行相關的立案準備。”
“不用擔心這方面的,可以全權授權給我們律所,幫你解決這個問題。”
“嗯嗯,好,謝謝蘇律師。”
林文慧連連點頭,簽訂了委托協議書。
在送走了林文慧,蘇白又根據剛才對林文慧詢問的記載進行了總結。
怎麼說呢.…
這個案子所涉及到的情況是——院領導威脅被侵害的女生向外國學籍的學生低頭認錯。
嘴上說着為了學生的名譽和學校的聲譽。
可是卻将學生的法定權益置之不顧。
說實話,這種學校領導,根本沒有為學生考慮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