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是關于學校的包庇.…
實際上是涉及到了張濤。
包庇罪的判定條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準則條件——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在這一方面。
學校女學生多次報警,這名外籍男學生猥亵和具有強迫未遂的行為。
但是都被學校以種種理由和各種威脅壓下來了。
這已經屬于侵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事實成立。
這是逃避不了的問題。
再有,這個案子中,學校的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包庇問題這是擺脫不了的事實。
另一邊。
在蘇白向執法單位提交立案後。
執法人員來到副院長辦公室,将張濤帶走調查。
張濤了解完事實情況,不由得一愣。
我TM成包庇犯了?
姜民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也顯得有些無奈。
不管怎麼說。
這個案子在之前涉及到的隻是外籍學生的事宜。
現在通過蘇白的操作,直接讓副院長被帶走調查了?
果然,不管什麼案子,他們律所遇到蘇白之後,事情就會變得複雜。
不過從這個案子的總體來說。
包庇犯首先是被包庇人員觸犯了法律,達到了刑事訴訟的條件。
是不是包庇.…
這還需要看那名外籍學生是否被判有罪。
通過目前的情況來看,張濤隻是被立案調查。
并沒有移交檢方提起公訴,所涉及的問題不算嚴重。
不過.…
外籍學生侵犯工商學院分院女學生的事情,檢方核實完畢,已經上訴到法院。
法院在了解事實後,确認了開庭的時間。
在此期間。
學校裡面關于那名外籍學生和副院長被帶走的消息傳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