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第5頁)

  “被告方對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吧?”

  面對詢問,姜民搖了搖。

  犯罪事實是經過了檢方和執法方的認證,并且證據鍊充足。

  他在一開始選擇用罪名來駁回檢方的申請。

  就是因為在證據上,不存在缺失證據等情況。

  現在審判長提出犯罪事實,對于這一點兒.…

  肯定沒有異議。

  伴随着姜民的一句:“沒有異議。”

  審判長又繼續開口:“在本案當中,被告方委托律師對于犯罪事實沒有任何異議。”

  “那麼對于檢方推薦的刑期有沒有什麼疑問?”

  “這個有.…”

  “請根據法律來闡述對于刑期有什麼疑問。”

  姜民深吸了一口氣說道:“審判長.…”

  “我方認為這個刑期過重.…”

  “首先,在本案當中,我方是犯罪未遂,其次,我方是在醉酒狀态進行的犯罪行為。”

  “從犯罪狀态來講,我方在犯罪的過程當中,并沒有過于使用暴力行為。”

  “或者說,暴力行為沒有對受害人林文慧産生太大的傷害行為。”

  “再有。”

  “我方當事人的身份,畢竟是外籍人員,可能會對國内的法律不了解,或者是處于一種無知的狀态。”

  “基于以上條件,我方認為,對于被告當事人應當從輕判決。”

  “尤其是在未遂狀态下,應該考慮适當減免刑期。”

  .…

  姜民陳述了幾個簡單的減刑必要條件。

  這幾個必要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暴力行為沒有對林文慧産生太大的傷害。

  以及當事人外籍人員的身份。

  其實姜民最想表達的是外籍人員身份對于判決的影響。

  因為在實際的判處當中,判決可能會存在對于外籍人員身份刑期減免的情況。

  但是.…

  國内刑法對于外籍人員的審判依照法律的要求是正常審判.…

  所以這件事情并不能夠直接放在庭審場上去表明。

  隻能闡述讓審判長考慮到被告人國籍的因素,商讨對于被告人刑期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