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章(第3頁)

  蘇白帶着李雪珍來到了相關的管轄執法單位。

  在表明來意後,填寫了立案材料,并且開口詢問工作人員:

  “你好,一般在立案後,具體什麼時間才能給出相關的回應?”

  工作人員看了一眼填寫的材料,微微皺眉:

  “你這個案子涉及到的情況還是比較嚴重的。”

  “涉及到了誣告誣陷,并且還有五六個月的看守時間,已經達成了事實上的犯罪情況。”

  “關于相關的情況,我們會經過審查核實,會在七個工作日内給予回應。”

  “七個工作日?好的,我們等待着回應。”

  蘇白點頭,然後帶着李雪珍離開了執法部門。

  等到走出辦事大廳。

  頓了頓腳步,這時候,李雪珍從後面追了上來:

  “蘇律師.…先前謝慧已經說了,百川縣的司法環境可能不太好。”

  “咱們現在在百川市進行立案,會不會遭受到其他情況?”

  不得不說,李雪珍考慮到的這一點非常的對。

  但事實情況是,進行立案後就要走相關的流程。

  如果流程不能得到推進,或者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拒絕立案。

  如果情況嚴重,那麼将會涉及到渎職等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不一定會有人幫助吳豔,不進行立案。

  就算是近親屬也不可能。

  對于夏明遠的判決,是可以依照審判長的主觀性。

  可是如果拒絕執行立案,已經涉及到了觸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着明文規定,檢察部門對于執法部門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進行立案偵查。

  向檢察部門提出的,檢察部門應當要求執法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必須要執行立案程序。

  同時,根據檢察刑事訴訟規則第553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涉及到公訴案件應當進行立案偵查,并且移送檢方而不進行的。

  檢察部門可以要求按照管轄規定向檢察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以上兩條法律,都規定了,如何處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

  再有。

  如果真的不立案,那麼還可以向上一級的部門,提交申請。

  總之.…如果吳豔等人的親屬涉及到了這一層的利害關系。

  并且以此不進行立案,那麼所遭受到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