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第1頁)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購的藥品,并沒有對被代購人的身體造成了嚴重危害,或者是有什麼其他嚴重情節。”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甚至幫助了被代購人緩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認為從這方面而言,應當從輕進行判決。”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審判決四年有期徒刑已經超過了應有的判決刑期,在這一方面我方認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對于我方當事人從輕判決。”

  這個案子,蘇白做的是減刑判決。

  為什麼這麼做,而不做無罪判決?

  因為走私罪是事實認定條件,沒有駁回的餘地。

  另外,未經國家允許,國家批準或者是不按照《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的,都屬于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

  按照法律規定,林勇銷售的是假藥嗎?

  算是!

  所以這兩個罪名都是具有客觀事實和客觀依據的。

  證據明晃晃的擺在眼前,這一點肯定反駁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認定上面反駁不了,隻能從罪行方面進行反駁。

  那從刑期方面來講,四年有期徒刑,對于林勇來說多嗎?

  肯定多!

  先不說别的,根據蘇白走訪調查的證據。

  林勇在代購中的确沒有賺一分錢。

  要知道,一般的國外代購賺的都是盆滿缽滿。

  可是林勇代購了兩年,又是代購的必要藥品。

  一分錢沒賺,甚至有補貼,從這一方面來講,林勇能夠稱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藥神”。

  對于這種行為,判決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來講,根本說不通。

  在蘇白的認為中,雖然說林勇的犯罪事實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觀目的來講,最多判個緩刑!

  判實刑就算是判重了!

  蘇白在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審判長做出下一步的庭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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