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律條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購的藥品,并沒有對被代購人的身體造成了嚴重危害,或者是有什麼其他嚴重情節。”
“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甚至幫助了被代購人緩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認為從這方面而言,應當從輕進行判決。”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審判決四年有期徒刑已經超過了應有的判決刑期,在這一方面我方認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認為應當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對于我方當事人從輕判決。”
這個案子,蘇白做的是減刑判決。
為什麼這麼做,而不做無罪判決?
因為走私罪是事實認定條件,沒有駁回的餘地。
另外,未經國家允許,國家批準或者是不按照《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的,都屬于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
按照法律規定,林勇銷售的是假藥嗎?
算是!
所以這兩個罪名都是具有客觀事實和客觀依據的。
證據明晃晃的擺在眼前,這一點肯定反駁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認定上面反駁不了,隻能從罪行方面進行反駁。
那從刑期方面來講,四年有期徒刑,對于林勇來說多嗎?
肯定多!
先不說别的,根據蘇白走訪調查的證據。
林勇在代購中的确沒有賺一分錢。
要知道,一般的國外代購賺的都是盆滿缽滿。
可是林勇代購了兩年,又是代購的必要藥品。
一分錢沒賺,甚至有補貼,從這一方面來講,林勇能夠稱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藥神”。
對于這種行為,判決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來講,根本說不通。
在蘇白的認為中,雖然說林勇的犯罪事實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觀目的來講,最多判個緩刑!
判實刑就算是判重了!
蘇白在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審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審判長做出下一步的庭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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