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控告方委托律師所描述的情景,這一點同樣也不适用。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張遠所陳述的盜版藥的危害,其實正版藥也具有。
并且盜版藥之所以被國家列為假藥,是因為沒有獲得經營許可。
而不是成分造假或者是成分中有緻人體不好的成分。
關于這一點,蘇白也進行過調查和詢問專業人士了。
盜版藥中的相關成分按照國内的規定來講,并不算超标。
那麼其潛在危害屬于正常的情況,并不構成加重判罰的必要條件。
就好比,吃任何藥都會有一定的不良反應。
那麼制造這些藥,隻要經過了國家的檢驗,并且經過了提醒和提示,不用承擔相關責任問題。
再有.…有吃錯藥去告藥商的嗎?
所以從這一點上能夠看的出來,并不能夠達成加重判罰的标準。
審判台席位上,段清水開口:
“對于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上訴方有沒有什麼要講的?”
“有的審判長。”
蘇白在聽到審判長的詢問,當即開口:“我方并不同意公訴人和控告方的陳述。”
“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公訴人的陳述是從銷售範圍,銷售金額和銷售人群而定的情節嚴重。”
“但是從以上角度要判定情節嚴重是從什麼方向進行處罰?”
“是從銷售假藥和代購藥品獲得了巨大利益,侵害了購買人群的身體健康才能進行情節嚴重的判罰。”
“換句話說,就是從牟利的主觀進行出發,明知道盜版要對于購買者有身體上的危害而繼續行使售賣。”
“可是在剛才的判定中,合議庭已經判定,我方并不是以主觀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銷售代購行為。”
“所以從以上幾點判定我方情節嚴重,完全不符合情景。”
“再有一點兒,我方為什麼會進行代購?”
“我方進行代購的原因是不是為了幫助病友?”
“那麼,從這一方面來講,銷售金額和代購人數越來越多,那麼,我方所幫助的人就越多。”
“怎麼會出現情節嚴重的情況呢?”
“公訴人的這一番陳述,是以牟利為主觀目的,是以一審的判決結果而進行的繼續推進。”
“所以,針對二審的現有情況來講,公訴人的說法并不成立。”
“第二:控告方控告我方代購的盜版藥存在潛在的危害性.…”
“對于人體的危害性,相比于正版藥要大的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