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白點了點頭,繼續開口:
“上訴方陳述依據如下:”
“在本案當中,二十三年前針對徐興旺入室搶劫案,認定的主要證據鍊有以下:”
“第一:徐興旺在當時撿到了被入室搶劫受害人的部分物品,作為主要的認證物證。”
“當時給予徐興旺的主要作案動機是,徐興旺在當時沒有娶妻,家庭貧困,符合入室搶劫情景。”
“第二:徐興旺的口供,認罪認罰并表示了當時的作案詳細細節,與案發時的情景相符合。”
“第三:大部分的犯罪嫌疑和犯罪事實都能指向了徐興旺。”
“以上三點是本案所涉及到的主要證據鍊。”
“對于以上三點我方認為有着非常大的判定漏洞。”
“第一:在當時認定當中,徐興旺手中的贓物,屬于入室搶劫得來。”
“可是為什麼隻有部分?”
“其餘部分到哪裡?”
“并且在當時的口供當中,徐興旺将作案的事實,以及作案的詳細經過,都進行了一定的陳述。”
“可以說是如實交代了一切。”
“沒有必要不交代剩餘的贓物去向。”
“因為拒不交代,隻能會從重判罰。”
“那麼剩餘的贓物為什麼徐興旺沒有進行交代?”
“是他不想要交代,還是因為他沒有,或者說他不知道剩餘的贓物在哪裡?”
“針對這一點,我想請審判長能夠了解一下,徐興旺目前的口供。”
審判台席位上,作為審判長的林遠峰點了點頭:“好的。”
“請上訴人陳述一下你所了解的當時的現場情況。”
徐興旺在面對着審判長的詢問後,連連點頭:“好好好.…”
“審判長,我真的是被冤枉。”
“我記得我被抓的時候,我一開始陳述的非常的清楚,我就是在路邊撿到了一個金項鍊。”
“我不知道這個金項鍊到底是誰的。
我當時就覺得這個金項鍊很值錢,想着也算是當天比較走運吧。
然後第二天就拿着這個金鍊子去金店賣錢去了,接着就被抓了。”
“在一開始被抓的時候,其實也沒什麼,因為這個金鍊子就是我撿的,我也沒有犯罪。”
“我跟他們說的都非常清楚,也指認了我是在哪撿的這條金鍊子。”
“原本在一開始的時候,工作人員和我說的是讓我再待兩天,等事實調查清楚了,就讓我離開。”
“但是我也沒多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