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三方的答辯。
可以明顯的感受到,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有一定依據,并且占據一部分優勢。
為什麼這麼講?
因為被告方委托律師着重強調的就是自首,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自首。
有着怎樣的立功表現。
被告方委托律師,是着重的從這一方面進行的強調。
檢方和受害人委托律師雖然說從情節惡劣上進行了強調。
但是并沒有什麼有力的說服。
當然.…雖然說被告方委托律師在這方面進行了着重的強調。
可實際上,案件的核心點還是回到了一個問題上。
那就是——具有立功表現的自首,在這個案子當中應不應該減緩罪罰,由死刑判定為死緩。
這是這個案子中的最大争議點!
當然還有其他的小争議點,例如說:董白浩是不是有預謀的對董果果實施侵害。
這種預謀說的不是具有具體的實施規劃,而是在之前有沒有這種心理或想法。
說到底,還是主觀的問題。
另外,更重要的一點是,董白浩知不知道董果果剛十周歲。
這個問題也是個關鍵點。
因為已知未滿14周歲而發生侵犯,那就是強迫幼兒。
滿14周歲發生侵犯,14周歲在法律的規定上是婦女。
幼兒和婦女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這個案件中,如果董白浩知道董果果是剛十周歲,或者說知道未滿14周歲。
那麼這個案子的性質就變了。
案子的性質就會變成在主觀上侵犯幼女!
雖然在客觀的事實上沒有變化。
但是通過這一點主觀可以加重情節嚴重性的判定!
自首的情節是否用于減緩刑罰,還需要從這兩點來看。
審判台席位上,徐如風敲響法槌:
“現在各方的初步答辯已經結束。”
“針對各方的答辯内容,現在對其總結。”
“一:董白浩是否在先前就對董果果産生了猥亵和侵害的想法。”
“二:董白浩是否知曉董果果未滿14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