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不對外進行公開。
但是根據蘇白的調查和了解,這個案件本身就有着非常大的問題。
如果不進行公開.…
那麼在内部的處理和矛盾上會很難繼續進行。
就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不進行公開審理。
那麼如果涉嫌在庭審上進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怎麼辦?
進行監察舉報,還是借助輿論的影響力來擴大事态?
以上兩點,無論是從哪一個方面來講。
後續的處理都是非常麻煩的,并且有一定幾率實施不成功。
所以不如直接進行公開審理。
最關鍵的是,進行公開審理,有個最有利的情況。
那就是接受公衆的監督,無論判有罪還是無罪,亦或者是判決什麼其他情景。
那麼在公衆的監督下,都會合規合法合理。
極少會出現其他的情況。
所以在上訴期間,蘇白提出的要求中,就有着公開審理。
最終,在法院通知各方時,表明本案也是進行的公開審理。
等候室内,在蘇白被工作人員帶進庭審場後。
沒多久的時間,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進入到了庭審當中。
在核實完人員信息後,本次庭審也正式進入到了開庭當中。
由于有一審的先前判罰,所以這一次在庭審上二審審判長洪江濤。
對于這個案件,歸納的是傾向于二審判罰,維持一審原判。
另外.…不僅如此。
在這個案子開庭前,洪江濤還受到了暗示,說這個案子盡量維持一審原判。
對此,洪江濤記在了心裡。
.….
不過這一次,除了有合議庭之外,還有一個“審判員”。
那就是伴随着,由蘇白申請的人民陪審員——李江。
司法部要求,在一些案件重大的案件當中,可以申請人民陪審員。
這一次李江是作為人民陪審員進行的出庭。
據李江所知,這還是在陪審制度落地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