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律師,這場案子是我一開始不知道真正的情況,蘇律師,你完全可以解除委托。”
肖春梅說的非常的真誠。
蘇白在聽到肖春梅的陳述,也清楚這裡面肯定另有隐情。
肖春梅在一開始的時候,并不清楚其中的緣故,找上了他們。
從主觀上來講,肖春梅并不存在主觀的錯誤情況。
或者從另一方面來講,李棟真的做錯了嗎?
私自雕刻醫院印章,詐騙醫藥費用,這一點的确是觸犯了法律。
可是李東為什麼要詐騙醫藥費用?
這裡的詐騙醫藥費用并不是從醫院裡撈錢,而是告訴醫院他已經繳過用藥的費用了。
從醫院中拿取藥品。
從這點上來看,很顯然是因為醫院開出的昂貴藥品,讓李棟無法承擔,所以才會讓李棟這麼做。
醫院有沒有過錯?
醫院開一些昂貴的藥品,對肖春梅的病情沒有任何的作用,而且不告知。
甚至頻繁的欺騙當事人,更換昂貴的藥品,這一點算不算是醫院的過錯?
肯定算。
所以從主觀上面來說,李棟的行為更傾向于是被迫的。
但是!
還是那句話。
在法律層面上,不能以推測作為事實的根據。
李棟究竟是不是被迫私刻印章,騙取醫院醫療費用。
還是需要從當事人的口中和實際的客觀情況了解。
就比如說這個案子。
肖春梅找到了白君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她一開始的意願是不是好的?
肯定是好的!
她是不是想幫自己的丈夫減輕一下刑期,并且認為自己的丈夫在這場案子中遭受到了很大的迫害?
同樣是的!
從主觀上來講,肖春梅的做法沒有任何的問題。
但是客觀的事實是什麼?
客觀的事實是,肖春梅連李棟究竟所觸犯了什麼刑罰都沒有弄清楚。
甚至不知道李棟有詐騙的行為。
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說,進行客觀事實的調查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