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去醫院做什麼?”
“我方當事人李棟去醫院的目的是——讨要說法!”
“李棟認為醫院開出的藥費非常的不合理,去咨詢醫院,要求醫院給出一個說法。”
“這是什麼?”
“這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怎麼叫尋釁滋事?難道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叫尋釁滋事?”
“李棟危害大衆安全了嗎?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财産損失了嗎?”
“都沒有!”
“所以我方認為這個尋釁滋事罪并不成立。”
尋釁滋事是什麼罪?說100遍,萬能罪!
很多情景都适用這一個尋釁滋事罪!
蘇白先陳述尋釁滋事罪,是因為這一個罪名非常容易反駁。
先不談其他的,在一般維權的情況下,怎麼認定尋釁滋事?根本不能認定尋釁滋事!
陳述完尋釁滋事的内容,緊接着,蘇白又繼續陳述,有關于詐騙罪定刑的問題。
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詐騙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這個詐騙罪定刑有着密不可分的關系。
所以這也是蘇白陳述的重點内容。
隻聽蘇白開口陳述:“關于詐騙罪。”
“我方當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來試圖蒙混,自己交的醫藥費用。”
“這一點我方承認是有詐騙行為并認罪認罰。”
“但是關于情節方面,我方想表述一個内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來提交自己的醫藥費用後,一共交了28次的醫藥費。”
“其中,隻有12次醫藥費用,是利用假公章來進行提交的。”
“其中蒙混的金額是也就是詐騙的金額是這麼多。”
“但是繳納的費用高達24萬。”
“從這一點上可以明顯的看出,我方并不具備着特别嚴重的主觀詐騙行為。”
“再有一點。”
“我方在一開始的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情況,而是由于醫院方面的過失行為,導緻了我方有詐騙的情景。”
審判台席位上,魏國明聽到蘇白的這一陳述,微微皺了皺眉。
“請上訴方詳細陳述。”
“好的,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