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召有些不太理解蘇白的問題,但還是開口進行了回複:
“按照法律程序,是執法方将本案移交給了檢察部門。”
“我是從執法方移交到檢察部門開始着手調查處理的。”
“那麼在執法方移交到檢察部門的時候,被告人四人都已經認罪認罰了嗎?”
“是的。”段召開口:
“我在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執法部門已經将這個案子的詳細情況處理的差不多了。”
“在當時四人都已經認罪認罰。”
“那在這個過程當中,公訴人接觸受害人家屬了嗎?”
段召:“沒有。”
“我向執法部門提出過接觸受害人家屬,但是并沒有得到具體的回應。”
“而且這個案件,事實清晰,證據清楚,犯罪人員認罪認罰,也沒有過多的必要去必須接觸受害人家屬。”
蘇白點了點頭開口:“好的謝謝。”
他之所以開口詢問這種問題。
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想要進一步的确認,公訴人在接手這個案子前,知不知道李小果也參與到了犯罪的事實當中。
現在通過公訴人的回答,蘇白也能夠确認,作為公訴人的段召的确是不知道李小果也參與到了犯罪。
于是.…
面對這種情況,蘇白直接開口:
“審判長,關于這個案子我方認為,執法方在提交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一定的遺漏。”
“我方申請進行延期庭審開庭審理。”
申請延期審理?
認為執法方在提交的時候有一定的遺漏?
前者的話,庭審這樣的其他人還能夠理解。
延期庭審嘛。
可能是認為在本案當中有其他的補充證據,能夠判被告人更重的刑期。
或者是認為審判長判定不了死刑。
尋求能判定死刑的嚴重情節。
要求進行延期庭審。
如果是以上那麼都可以理解。
可是.…蘇白要求延期庭審的理由就有一點相對炸裂了!
理由竟然是認為執法部門在提交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