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直接抛開合同問題談賠償。
如果按照合同來進行賠償,大緻就是按照蘇白所陳述的那樣。
每畝地大概賠償七百斤糧食作物的現有價格,也就是大概在八百元左右。
成本太高.…
要知道,根據公司的計算,所涉及到的種植面積,大概在三百萬畝左右。
像林家園這樣的包地人,很多很多。
如果真的一畝地按照八百元來進行賠償。
這涉及到多少賠償金額了?
涉及到的,已經是天價的賠償金額了!
所以對于這個條件,無論是王西安,亦或者是萬農農業有限公司都承受不了。
對此餘豪立馬表示了拒絕:
“我方并不同意這個和解條件。”
“我方認為這個和解條件對于我方過于不利。”
“那被告方陳述一下你方的和解條件吧。”
方啟強開口。
“嗯.…”
面對方啟強的開口,餘萬豪直接提出了條件。
他心裡面清楚這一次法院肯定是偏向于他們這一邊的。
所以在賠償方面,提出來的要求非常的低。
“首先.…我方認為這一次造成産量大減的事情不一定全部都責怪于我們公司方面。”
“雖然說我們簽訂了,一些合同的内容,可是合同中已經表明了,如果使用我們的種子,但是沒有經過良好的照料導緻了減産減量的情況。”
“對于這種,我們是不予賠償的。”
“說白了.…原告方為什麼把全部的責任都賴給我們所售賣的種子身上?”
“難道你們當事人都是進行細心照料的嗎?”
“所以我們有權利,也有條件對于你們不進行賠償。”
“但是我們公司.…秉持着的是照料農作戶的想法,我們決定每畝地賠償20元的部分種子費用。”
“但是我們還有一個條件.…那就是我們賠償的種子費用,需要用我們公司的,種子來進行抵償。”
啧啧.…
聽到萬農農業有限公司委托人的和解條件。
蘇白的第一想法就是不要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