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他升職這件事情落下來以後,想要再反過來拿捏一個小小的基礎法院的審判長,這難道不是很輕松的事情嗎?
就算是到時候找不到理由開除,但是完全可以把張洪濤給調到一個偏遠的鄉鎮,讓他待一輩子!
換句話說,就算是到時候自己不在乎張洪濤這麼一個小小的基礎法院的審判長,自己下面的人,在了解到這件事情以後會主動的幫他去做這件事情。
還用得着他動手?
根本用不着。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先應對眼前升職所面對的困境和問題。
這些事情之間的孰輕孰重,何君還是能夠想明白的。
在安排自己的秘書,去處理該問題,該事項以後。
何君唯一擔憂的,就是這件事情,會不會擴大影響,會不會影響到自己的任命。
如果因為這麼一個小事情就影響到了自己的任命,那麼他完全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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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邊,在最高院下達完相應的法律指導以後。
最高院與最高立法進行了交涉,最高立法在最高院進行完相關的法律解釋以後,也已經責令省代表部門,撤銷了對于張洪濤的處罰措施。
并且安排專項小組對于這個問題進行追究調查,說白了也就是追究責任問題。
為什麼會追究責任問題?
因為張洪濤的這個問題可大可小,是大是小,還具體要從哪個方面來看。
如果從張洪濤涉及到的問題來看,張洪濤的這個問題肯定是小的。
因為沒有造成什麼嚴重的後果。
可是如果從被開除公職這方面來講,那就是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一個立法部門,幹涉司法程序。
代表部門對于法院,對于檢察部門,是有着一定的監督權利。
可是他監督的是法院和檢察部門的所作所為,有沒有違背法律,有沒有違規的行為。
而不是監督個案。
監督個案那就屬于什麼了?
那就相當于進行了職權上的轉移,這不是一個正常的應有的情況。
所以作為最高立法部門,必須要對下級的單位的這種情況進行遏制。
否則,其他地區都如法炮制,後續還怎麼安排職權問題?
這個口子是堅決不能開的!
無論是誰都要追究相應的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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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君律師事務所内。
蘇白并不清楚,最高院發布了什麼樣的法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