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五十五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确實,充分的法定條件可知。”
“對于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确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确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過法定程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檢方對于我方王明軒的控告,完全是通過“主觀”因素來認定,事實和證據依靠的是我方的口供,我想請問檢方律師,這合理嗎?”
“這符合法律對于庭審判決的定義嗎?!”
“你所指控我方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而來?又或者是直接抛開了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法定法規?!”
“女性不受法律的約束?!”
庭審最重要的是證據!
這是毋庸置疑的。
無論是從主觀因素上,還是從客觀因素上,都圍繞着一個問題去辯論,那就是法律的适用解釋以及證據。
就好比:如果在此案車輛行駛的過程中,發現了行為人林秀有被打的證據。
那麼完全可以控告王明軒。
亦或者是,王明軒有辱罵林秀的行為,也是證據。
可是呂紅梅的陳述是什麼,是主觀,沒有任何行為依托的主觀.…
這不妥妥的,是為了影響審判長的意向,瞎扯淡嗎?
蘇白的一連數問,把呂紅梅的腦瓜子問的嗡嗡的....
不是...
咱們不是在互相陳述嗎.….?
你這直接開始攻擊我來了.….?
并且,我還不能反駁。
不是反駁不了的那種,而是不能反駁的那種。
難道她在庭審上直接說,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這一法定條件不行嗎?
肯定不能說!
所以,面對蘇白一連串的質問,呂紅梅臉都氣綠了。
但是又不能說太多其他的,隻能保持着沉默。
對于這場庭審。
蘇白早就有了準備,根本不用擔心的。
隻要審判台席位敢說一個不字,庭審結束第一件事情就是先寫材料。直接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