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辯訴的時候你再試試,看是你嘴硬,還是我的庭審證據硬!
三方的訴訟申請陳述完畢。
審判台席位上。
王建軍敲響法槌:“各方陳述完畢,現在開始出具事實依據和辯訴。”
“訴訟方,你方申請無罪,現在請陳述你方無罪的理由。”
“好的審判長。”
蘇白微微點頭,接着開口。
“我方認定無罪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不能達到判定我方當事人,林浩學罪行的要求。”
“面對一審判決的依據和整個案發的事項,我方都已經進行過陳述,不再繼續陳述。”
“以上。”
“案發經過和執法方,提供的證據和事實依據都不能認定我方有罪。”
“比如:執法方認定,我方為犯罪嫌疑人的條件是:”
“我方經過那個胡同,其中有不少人都經過了,但是為什麼隻有我方發現了女屍.…以此來認定我方為犯罪嫌疑人。”
“對于這一點,我方并不認同。”
“首先,這個做法不符合法律依據,法律依據的控告嫌疑人,指的是有事實依據的線索來進行控告。”
“用以上的說法來控告我方。作為嫌疑人的話,這完全就是無稽之談。”
“我方發現了女屍,然後呢?别人發現那可能是别人沒有留意,我方發現那可能是我方在平時走路的習慣比較仔細,沒有事實依據的線索來證實,懷疑這是合理的,但是以此作為控告,這依據的是國内的哪一條法律規定?”
“不符合任何的法律法規!”
“再有,一審指責控告和提起公訴的罪名是我方當事人侵犯了被害人,并且将其殘忍殺害,”
“對于這一點,我表示強烈的異議。”
“根據一審判決的表述,認定我方有犯罪事實,是根據我方的口供,以及包括了其他一些人的側面口供來進行證實,其中包括一些主觀性的判斷。”
“但是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我方侵害了被害人,并且将其殘忍殺害。”
“被控告方能拿出來,我方有侵害被害人,并且将其殘忍殺害的強有力證據證明嗎?”
“沒有!”
“那憑什麼移交檢方,對我方提起公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重證據,輕口供。”
“尤其是在一些特大罪行上的判定中。”
“對于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來表明有犯罪事實,那麼就理應判決無罪。”
“再有!”
“最重要的一點是,我方當事人的口供反複,沒有經過确認的口供,為什麼要作為庭審的證據?”
“這一點符不符合庭審判決的流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