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章(第6頁)

  這是什麼說法?

  身為一名民訴律師,誰不知道誰主張誰舉證啊?

  你告我,你就得拿出事實依據來啊,你拿不出事實依據來,你在這猜測什麼?

  可是對方偏偏不提出來,非要扯到其他方面,提出你沒證據,就是你撞的。

  蘇白:???

  雙方都沒有證據,你告的我,這件事情又不是主觀性的案子,而是講究實際性證據的案子。

  你擱這扯什麼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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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審場上。

  蘇白揉了揉眉心,對方這辯護律師,很明顯的是不想将話題,牽引到對自己不利的地方。

  開始滿嘴跑火車了.….

  咋地,滿嘴跑火車,你想考研啊?

  原告席位上,蕭峰陳述完内容,擡頭看向了被告方。

  他當然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但.….

  庭審的辯訴就是這樣,不利的情況下就打亂對方的節奏。

  盡力的将對方帶偏,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相應的訴訟法律利益。

  現在的情況是庭審的證據和對方的訴訟答辯都非常不利于原告,也就是陳美霞。

  他隻能用這種方式來進行陳述,影響審判長的主觀意向和判定。

  與此同時,面對蕭峰的訴訟陳述。

  蘇白反擊開口:“對于原告的訴訟答辯,我方并不認同。”

  “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與查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證收集的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或當事人請求法院進行調查收集。”

  “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中的理解與适用當中有着明确的表示:”

  “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被告對自己答辯或反訴所依據的事實,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等,都應當提出證據。

  也就是說當事人各自不同的主張,都應當由提出這一主張的當事人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