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下來後。
沈翔深吸了口氣:“李林,我覺得這場庭審抗訴。”
李林:“???”
抗訴?
“你真的有這種想法?”
“嗯!”
面對沈翔的開口,李林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抗訴是檢方認為法院方面的判決,不符合實際情況。
可是這場庭審...
思考了片刻,李林一邊整理着訴訟材料,一邊開口:“抗訴,你有新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鍊嗎?”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形成證據鍊的話,法院方面不會受理抗訴的。”
沈翔淡淡開口:“再找找吧。”
再找找.….
說出來隻是容易的三個字,可是想要去搜尋證據,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再者,就算是找出來間接證據了。
那麼...被告方也會對于這一點的證據鍊補充,準備充足的反駁證據。
在心裡,李林對于王博的“放任和故意”其實并不認同。
第一:檢方能夠拿出來的有效證據是動播公司員工的口供,口供并不代表着實際的行為。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
員工的自認為口供和公司負責人的主觀并沒有任何因果上的關系。
想要判定王博的犯罪,需要從王博的觀點進行判定“放任和故意”的行為。
其中。
這中間最重要的一點判定是。
王博對于相關部門的裁定和下達通知,動播有沒有放任行為。
“故意”的觀點,應當是從這一點進行出發。
實際上,李林從相關部門下達的通知上,注意動播的行為,沒有放任的行為。
那也就意味着,就算是沈翔能夠找到新的間接性證據,也會被對方從這一點進行駁回。
對于雙方提交的論點和證據。
法院方面怎麼認定?
認定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動播沒有照做?
可是人家實際上照做了,檢方沒有直接的證據,再加上對方有直接的證據表明。
取證和駁回涉及到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