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第2頁)

  判決下來後。

  沈翔深吸了口氣:“李林,我覺得這場庭審抗訴。”

  李林:“???”

  抗訴?

  “你真的有這種想法?”

  “嗯!”

  面對沈翔的開口,李林不知道該說些什麼,抗訴是檢方認為法院方面的判決,不符合實際情況。

  可是這場庭審...

  思考了片刻,李林一邊整理着訴訟材料,一邊開口:“抗訴,你有新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鍊嗎?”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形成證據鍊的話,法院方面不會受理抗訴的。”

  沈翔淡淡開口:“再找找吧。”

  再找找.….

  說出來隻是容易的三個字,可是想要去搜尋證據,可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再者,就算是找出來間接證據了。

  那麼...被告方也會對于這一點的證據鍊補充,準備充足的反駁證據。

  在心裡,李林對于王博的“放任和故意”其實并不認同。

  第一:檢方能夠拿出來的有效證據是動播公司員工的口供,口供并不代表着實際的行為。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

  員工的自認為口供和公司負責人的主觀并沒有任何因果上的關系。

  想要判定王博的犯罪,需要從王博的觀點進行判定“放任和故意”的行為。

  其中。

  這中間最重要的一點判定是。

  王博對于相關部門的裁定和下達通知,動播有沒有放任行為。

  “故意”的觀點,應當是從這一點進行出發。

  實際上,李林從相關部門下達的通知上,注意動播的行為,沒有放任的行為。

  那也就意味着,就算是沈翔能夠找到新的間接性證據,也會被對方從這一點進行駁回。

  對于雙方提交的論點和證據。

  法院方面怎麼認定?

  認定相關部門下發的文件,動播沒有照做?

  可是人家實際上照做了,檢方沒有直接的證據,再加上對方有直接的證據表明。

  取證和駁回涉及到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