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章(第8頁)

  對于安藥集團的商業信譽來講,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這是直接的結果行為。”

  “第二:秦寶對于安藥集團所發布的産品,和對安神藥酒的分析,對于安神藥酒的銷量造成了嚴重影響。

  在秦寶針對安神藥酒的成分和功效進行分析,發布的長文中有很多嚴重造假的地方。”

  “根據檢方的調查事實發現,其中有幾點造假:”

  “首先,根據秦寶所發表的控訴長文,中列舉的有以下幾點。”

  “安神藥酒達不到安神的效果。”

  “安神藥酒中的某劑量元素超标,會對人的身體造成巨大的損害,甚至會造成緻癌,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

  “安神藥酒是“毒藥”,有一定的緻死率。”

  “根據秦寶所發文的内容,關于安神藥酒其中的功效,元素,會不會對人體造成巨大的損害,有沒有緻死率。”

  “檢方将安神藥酒提交到相關部門以及相關機構進行了權威的檢查。”

  “根據相關機構的研究發現。”

  “安神藥酒可以達到安神效果,并且某劑量元素并沒有超标,而是按照國家的指控來進行添加。

  另外,造成緻癌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這一點通過相關機構的調查認證,并沒有發現這一點。

  緻死率更是子虛烏有。”

  “基于以上。”

  “可以清楚的發現,安神藥酒遠遠沒有達到秦寶發長文所造成的嚴重後果。”

  “秦寶的發文屬于嚴重的造謠和侵犯了商品的聲譽。”

  “所以我方認為,秦寶觸犯了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并且造成了他人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

  “檢方提議判決兩年有期徒刑。”

  .….

  啧啧,兩年有期徒刑?

  沒搞錯吧?

  要知道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最多判多少年?

  根據刑法規定,最大程度是判兩年有期徒刑。

  檢方的申請提議。

  可以說是頂格判處。

  并且,蘇白也不認同檢方後續所提交的檢驗報告。

  .….

  在馬武陳述完,杜明敲響法錘:“請安藥集團代理訴訟律師補充民事附帶責任。”

  “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