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情況是,法院,檢方以及作出檢驗報告的機構僞造相關證據,進行不合法訴訟。
準确來說,機構僞造相關證據,另外兩方估計心知肚明,
但是不進行揭穿,裝作不知道.…
還要将庭審繼續下去….?
蘇白目光凝視着杜明,卻發現杜明的表情平淡,沒有絲毫的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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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場上的氣氛凝重。
目光收回,蘇白簡單的整理了一下訴訟材料。
深吸了口氣。
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遇到這種情況,再讓這場庭審繼續下去,那麼對于他們被告方來說,就是絕地逆風。
這個合法性的證據材料證明他一定要看到。
蘇白繼續開口争取: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舉證條款第五十一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等相關條例。”
“檢察部門對于舉證應當負有相應的責任。”
“檢察方對于非法證據的來源具有排除的責任,對于證據收集需要出示合法性的證明,庭審當中對于懷疑其庭審當中出現的非法證據,可以提出并選擇進行排除。”
“根據對證據的規範,我方有着質疑的權利,我方要求檢方出具合法的證據證明!”
“這是我方的合理要求!”
“這是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如果檢方不能提供證據的合法性,那麼就是違反了法律賦予我方的權利義務。”
“我不知道審判長是以什麼樣的心理來拒絕我方提出來的合理的法律權利。”
“要不這樣吧。”
“關于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我方不要求了。”
“審判長你直接判我方當事人秦寶有罪,我代表我方當事人接受你的審判?”
.....
杜明:.….
蘇白的這番話,直接讓杜明沉默了。
雖然說.….他要判。
可是不走流程直接判,沒有一個好的“借口”和正當理由,别說是他了,就算是院長今天來了,也不敢這麼判。
該有的流程還是要有的,該出示的證據還是要出示“證據”。
為什麼會搞出來一個檢測報告?
為什麼有些冤假錯案會有非法證據不直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