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第2頁)

  “第一,發生矛盾的行為,是當事人徐峰和林棟等人進行的和我方并沒有直接關系。”

  “第二,我方當時隻是憤怒于林棟的行為,并沒有行使任何的其他行為,并且,按照徐峰等人的說法,當時的那根“木棒”,也就是本場庭審的唯一物證,暫時沒有找到。”

  “隻有徐峰等人的口供證明了這一點。”

  “我方有權利懷疑,這是對于我方的誣告。”

  “隻具有單一的口供,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鍊。”

  “因此,不能判定我方有罪。”

  “我方申請撤銷對于我方的控告。”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兒也在這裡。

  沒有物證,能不能證明方唐和董冰的過失犯罪行?

  即——明知方唐和董冰有犯罪行為,可是基于沒有證據,形成不了完整的證據鍊,且方唐和董冰兩個人一口否認。

  直接咬死沒有這種情況。

  蘇白:???

  判定過失犯罪原本就沒有什麼問題了,你現在來這出?

  來闡述證據鍊了是吧?

  來來來,我讓你闡述!

  蘇白舉手示意有問題需要進行詢問,在得到了審判長王雷的同意後,開口道:

  “基于被告方的陳述,我想詢問幾個問題….”

  “第一:找不到物證,證據鍊不完整,但是我想請問被告方當事人,徐峰等人承認了他們使用木棍擊打林棟導緻其死亡。”

  “并且林棟身上的确出現了被木棍等重物擊打的痕迹。”

  “請問在當時的情況下,為什麼在看守時間會出現木棍?”

  “是徐峰等人帶進去的嗎?”

  “徐峰等人在進去的時候應該做有扣押的筆錄吧?”

  “這些應該記載着徐峰等人有沒有帶木棍吧.…?”

  “我想請問被告方當事人,怎麼合理的解釋木棍的出現?”

  “又怎麼解釋受害人林棟身上出現了大片棍棒造成的重傷?”

  證物屬于證據的一點。

  如果單以證物來推斷罪行的話,的确構不成證據鍊。

  達不到犯罪的行為。

  口供同樣屬于單一證據,不能構成在證據鍊。

  可是對方的律師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徐峰的口供是和林棟身上的傷痕形成的證據鍊。

  說白了,證物是直接證據,但是林棟的傷痕直接的證明了徐峰的口供是真實的,同樣屬于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