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章(第1頁)

  啧啧.…

  行行行!

  是在二審的庭審,這句話回答的完全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你們在一審上面都沒有提出來,你們兩個認識。

  在二審的庭審上說你們兩個認識?

  這不搞笑嗎?

  你把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當做什麼?

  無非就是審判長和公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們兩個人不認識。

  蘇白的這種猜測,的确是沒有證據,如果在民事訴訟當中,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

  可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隻是有着合理的懷疑依據,并沒有實際性的證據,不做庭審場上和判決上的運用。

  蘇白繼續開口:“現在的确是二審開庭,可是根據證人的指控情況,我方有權利确認證據鍊的完整性。”

  “對于我方的這種懷疑,我想請控告方和檢方能夠出示完整的證據鍊。”

  “來打消我方的疑惑,否則的話,我方完全可以有權利去懷疑,證人所指控的并不是事實,而具有僞造的嫌疑。”

  “基于這一點,我方認為,在本次庭審上存在着程序違法的行為。”

  “所以我方請控方和公訴人能夠拿出相應的證據。”

  刑事訴訟。

  說白了!

  不像民事訴訟可以運用高度蓋然性,可是可以适應疑罪從無。

  在刑事的訴訟當中,無論是證據的來源,還是證據鍊的完整性,都需要去證明。

  就比如說孫怡作為證人所陳述的,她和王強是認識的。

  并且是提前認識的。

  這種提前,指的是在廣有志這個案件發生的前提之下,保持了一定時間段的認識和聯系。

  基于這個條件。

  那麼執法方和公訴方都要提供孫怡和王強是提前認識的證據。

  例如說:兩個人的聊天記錄,兩個人是否有聯系方式。

  或者說,在兩個人接觸的情況下,是否有人能夠證明兩個人是認識的關系。

  這就是證據的來源。

  要不然你隻是嘴上說你們兩個認識,但是卻無實際的證據證明你們兩個認識,這在法律上,在審判長的采納證據中是不會被采納的。

  并且。

  這場庭審最關鍵的一點也就在這裡。

  如果說,孫怡作為證人進行指正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