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章(第4頁)

  .…

  而反對者的發聲,則是法圈中一些著名的刑事律師和法評人,拒絕這種判決。

  為什麼.…?

  因為按照庭審中和判決中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情況。

  可以看的出來.…

  本次的證據來源完全都是孟子義被逼迫所提供的證據。

  什麼意思呢?

  意思就是這種判決方式,還是和十幾年前一樣,沒有任何的法律制度進步。

  等同于說依照現在的法律制度,這判決結果完全是TM扯淡!

  沒有主要證據,你憑什麼進行判決?

  法院方面陳述孟子義可能是由于自己是刑偵人員出身,故意隐藏了兇器。

  但是你為什麼找不到?

  兇器呢?

  刑偵人員中有那麼多的刑偵高手,為什麼找不到所謂的兇器?!

  找不到所謂的兇器就算了,就連孟子義怎麼抵達案發現場的證據都找不到。

  你找不到,是不是屬于你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證明孟子義是殺人兇手?

  那你憑什麼判決孟子義死刑?

  .…

  問題又回到了關鍵點。

  孟子義口供陳述了自己的殺人事實和經過,在法庭上面進行當庭翻供,說自己是被逼迫的。

  作為一個正常人來說.…面對這種情況,肯定會對孟子義進行共情。

  事情很簡單。

  畢竟.…

  如果說你沒有犯罪,但是最大犯罪嫌疑人是你。

  你被逼迫承認了某種,你不該承認的罪行。

  在法院你進行反駁和翻供的時候,法院方面問你,你如果真的沒殺人,真的沒犯罪,為什麼要招了?

  你怎麼說?

  TMD!那句話怎麼說來着?

  隻有冤枉你的人才知道你有多冤枉!

  寫出這種判決書和做出這種判決的審判人員就應該被定在法律界的恥辱柱上!

  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的審判人員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