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了事情的大緻過程。
原來.…
這件事情是因為夏甯靜提交了監察審查,其中隐瞞了一些事實和編排了一些事實。
一般來說,監察審查部門在接收到舉報和進行受理,需要自行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在這個過程當中,夏甯靜提供不了準确的證據和事實證明。
但是她有其他的想法。
沒有真實的證據和事實證明?
沒問題啊!
沒有真的證據,我還不能僞造證據嗎?
于是再提交給監察審查部門,準備的證據時,夏甯靜采取了僞造行為!
僞造相關證據!
在整個過程當中,不僅僅是對蘇白提起了檢查審查,而且還對合議庭成員以及相關的人員,隻要是夏甯靜覺得有問題的,都提起了監察審查。
并且編排的事實說的有鼻子有眼。
怎麼被告方委托律師,和審判長有私下的交情關系。
塞了多少錢的紅包,怎麼塞的,在什麼地點。
說的一清二楚,搞得和真的一樣。
但事實上呢?
事實上,蘇白和林友平的關系,隻是上一次在齊豐案中,林友平作為審判長進行審理,他作為齊豐的委托律師,進行答辯。
關系就這麼簡單。
至于夏甯靜編排的,什麼亂七八糟的關系。
全是她自己臆想出來的。
這一點兒,還是在監察審查部門針對蘇白以及其他人員進行詢問,了解過後才得知的。
在了解完整個事情的經過後,相關的工作人員不禁吐槽了一句:“這個夏甯靜為了舉報,還真的是敢亂來!”
蘇白聽到吐槽,也覺得有些離譜。
僞造證據就是為了提交監察審查?
夏甯靜是不是不知道監察審查部門會排查相關的證據?
多多少少了解一下監察審查的程序,也不至于說僞造證據啊!
對于這一點兒,蘇白不是太能理解,這種行為是什麼意思。
.….
在走出監察審查部門,蘇白在和相關的工作人員客氣的打過招呼。
準備離開時,正好碰到了過來詢問的夏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