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章(第6頁)

  “在尋釁滋事中,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

  “客觀條件是,表現為無事生非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組織了将近50名人員,在順安地産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産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标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方予以對李某,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薛某作為主要核心成員,提議者,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

  “李某和張某作為主要人員,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馬虎在陳述完畢後,擡頭看向審判長席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問題了,既然已經提起公訴,那麼肯定是要判的,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裡。

  他隻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

  隻要有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問題。

  對于相關法律的理解,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尋釁滋事,這種罪名。

  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于法律的理解,傾向性在他們這邊。那麼這場庭審隻要是提起了公訴,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畢竟.…

  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

  對于尋釁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麼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

  審判長席位上,胡軍将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托律師。

  “被告方對于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有的審判長。”

  “那說說吧。”

  聽到審判長的話,蘇白當即開口:“我方并不認同檢方的陳述,具體有以下幾點:”

  “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犯了尋釁滋事。”

  “作為法律界的人員,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

  “那就是需要對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範圍很廣,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壞的範圍嚴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