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第3頁)

  “難道在這其中沒有執法方的不作為?

  在這其中,存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張也看不到傷害自己的兇手,受到法律的懲罰。

  從而産生了絕望和無力感,原本就招受到侵害的她,相信法律能夠給她帶來相應的權益。

  但實際上,她沒有看到。

  陷入到了更加絕望的境地當中,從而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

  “有沒有這種可能性?”

  “當然有!”

  “這一點在法律上被稱作什麼?”

  “進而因果關系!”

  “雖然執法方在法律上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可是當時為什麼在立案之後沒有對于吳昊進行羁押,沒有推進相應的進展?”

  “在張燕因為抑郁自殺以後,又以什麼樣的原因對吳昊進行了無罪釋放?”

  “是執法方在當時已經預知到了檢方會駁回這一公訴案件。”

  “還是清楚,張燕不是吳昊強迫的,進而撤銷了這個案件。”

  “亦或者是,知道法院會因為證據不足判決吳昊無罪釋放。

  不想走相關的流程,認為浪費時間,所以不提交公訴請求?”

  “以上三點,是大部分撤案的原因。”

  “我想請問執法方,吳浩這個案子,是基于哪一個原因?”

  耿浩保持着沉默,沒有開口說話。

  蘇白繼續追問:

  “可是無論是以上哪一個原因,都需要監察部門和法院方面,來進行判定。”

  “其責任的權利并不在于執法部門!”

  “執法方憑什麼要撤案?!”

  “有什麼權利進行撤案,并且宣布吳昊無罪釋放?!”

  “在沒有進行判定以前,吳昊是一名嫌疑人。”

  “如果說這名嫌疑人真的是犯罪人員的話,那麼執法人員構成了什麼行為?!”

  “單單憑借着這一點.…”

  “我方認為,白縣執法部門,依舊掌握着相關的證據,和本案之間有着重大的關聯。”

  “所以我向法院申請休庭合議,是否進行延期審理,是否需要檢方繼續補充相關證據!”

  面對蘇白的開口陳述。

  耿浩一時之間不知道該開口陳述些什麼,或者說不知道應該怎麼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