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第3頁)

  申請上訴的條件是,擁有新的事實依據或者是認為法律解釋的判決不合理。

  這一次的案子,在證據方面薄弱,所以蘇白也沒有提交什麼新的證據。

  隻是以法律不适用并且法律解釋權不足為理由,申請上訴。

  這種上訴。

  說實話,很容易會造成一個情況,什麼情況?

  那就是二審法院認為,你提出來的這個法律解釋不合理不對。

  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說中院方面認為基礎法院的判決,在法律适用方面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或者是做出其他改判的可能性。

  然後拒絕了上訴的請求。

  說白了,就是二審法院站在一審法院的角度。

  說你的上訴理由不充足,所以駁回。

  對于這種情況,有什麼辦法解決嗎?

  如果是受害人一方,那麼可以提起抗訴。

  可是被告方,在上訴被拒絕以後,隻能再次提交申請再審。

  不過話說回來。

  這種拒絕上訴的請求很常見,例如說某拉拉案件。

  律師不服從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請求時,就被法院拒絕。

  提出上訴被拒絕,那就是二審駁回。

  這種時候就需要提起再審,可以向更高級法院提起。

  不過.…

  這個案子怎麼說呢,被拒絕顯然不是太合理。

  為什麼被拒絕?

  說一百遍,還是法院方面認為這個案子不足以受到關注。

  或者說認同一審法院的觀點。

  所以直接拒絕了申請的請求。

  “又要用輿論監督司法.…”

  蘇白默念。

  這種案子,一般在程序的流程規定當中。

  想要繼續申訴是一件比較困難的事情。

  尤其是流程或者是其他申訴條件的各種問題,流程一走就是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