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第7頁)

  至少不屬于有着犯罪意圖的準備事實。

  審判長在庭審上也願意聽取意見。

  可是呢?結果呢?

  審判長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法律理解,站在謝婷婷的角度去考慮這個案子。

  怎麼說呢.…

  說是枉法裁判,有點算不上,因為到現在還沒有宣判結果。

  并且枉法裁判并不是說判錯了,就等于枉法裁判。

  需要在主觀上有故意性。

  目前以枉法裁判提交監察審查肯定不行。

  但是事實情況是這個判決有問題!

  包括相關的判定也有着很大的問題!

  這個案子已經經過了省高院,申請了再審的程序。

  如果繼續下去,那麼隻能向最高院,最高檢提交相關申請。

  從現在的結果來看,蘇白隻能向最高檢讨要關于這個案件的指導說法。

  不然的話,後續的流程又是一大堆的麻煩事情。

  不過話說回來。

  剛才蘇白在庭審上直接讓方如風解除了他的委托律師身份。

  這一點按照林鳳如的說法,的确是鑽了法律的漏洞。

  但是法律在制定這一點的時候。

  早已經考慮到了這一點的問題。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解除委托律師的身份是由當事人所決定的。

  并且不能多次解除,如果二次解除,法院方面就可以指派援助律師。

  或者是以相關條例拒絕。

  并且當事人也涉及到了,故意阻撓庭審秩序。

  當然,在法律的解釋中,故意分為主觀性,客觀性等一系列條件。

  第一次可以說是主觀性的,對這個案件有問題。

  可是如果第二次第三次繼續,那麼很明顯,從客觀的事實上來講,多次已經等同了“故意”。

  再有就是,除非是特殊情況。

  一般沒有律師會在庭審上當庭要求委托人解除自己的律師委托人身份。

  當然,在庭審上直接解除律師委托人的身份證,也是法律給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