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9章(第10頁)

  審判長在審判時是否可以不依照相關證據。

  而是依照法定情理,兩者之間的優先級,進行判決。

  為什麼要讨論這個話題?

  因為林鳳如的主要判定觀念,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

  在民事中能不能依照着法定情理?

  可以!

  高度蓋然性,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來進行的判決。

  那麼在刑事當中呢?

  主要依靠事實證據。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被告人如果依照法定權利來進行判決,那麼影響将會是巨大的。

  所以.…這個案子不僅僅是判決的問題,還是一個指導性問題。

  因為在先前沒有類似的指導案件。

  或許羅大翔也是因為看到了這一點,找到了蘇白,委托了這個案子。

  網上對于這個話題的讨論度也很高,基本上是分為了兩類。

  一類是認為判決沒有證據判什麼?

  完全是瞎判!

  還有一類是認為審判長可能看的比較遠,具有一定的經驗,判的不錯。

  雙方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讨論。

  .….

  在暫停庭審的時候,臨沙縣某小區内。

  謝婷婷在家裡和徐霞通着電話。

  “徐律師.…”

  “咱們這個案子距離上一次暫停庭審已經過去好多天了.…”

  “方如風的那個罪什麼時候判下來?”

  “還有.…離婚案過兩天可就要開庭了,到時候如果判不下來罪,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徐霞笑着開口:“的确是有一定的影響,不過你不要擔心。”

  “為了保險起見,離婚案那邊我已經申請延期了。”

  “好的謝謝徐律師,但我還有個擔憂的地方,判方如風的這場庭審延期了,那會不會造成什麼不好的後果?”

  “不會的,庭審場上,一切要以審判長的判決為主。”

  “你上網搜一下那個蘇白,全國頂尖刑事律師,在庭審上很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