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在審判時是否可以不依照相關證據。
而是依照法定情理,兩者之間的優先級,進行判決。
為什麼要讨論這個話題?
因為林鳳如的主要判定觀念,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
在民事中能不能依照着法定情理?
可以!
高度蓋然性,就是依照着法定情理來進行的判決。
那麼在刑事當中呢?
主要依靠事實證據。
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被告人如果依照法定權利來進行判決,那麼影響将會是巨大的。
所以.…這個案子不僅僅是判決的問題,還是一個指導性問題。
因為在先前沒有類似的指導案件。
或許羅大翔也是因為看到了這一點,找到了蘇白,委托了這個案子。
網上對于這個話題的讨論度也很高,基本上是分為了兩類。
一類是認為判決沒有證據判什麼?
完全是瞎判!
還有一類是認為審判長可能看的比較遠,具有一定的經驗,判的不錯。
雙方就此展開了激烈的讨論。
.….
在暫停庭審的時候,臨沙縣某小區内。
謝婷婷在家裡和徐霞通着電話。
“徐律師.…”
“咱們這個案子距離上一次暫停庭審已經過去好多天了.…”
“方如風的那個罪什麼時候判下來?”
“還有.…離婚案過兩天可就要開庭了,到時候如果判不下來罪,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徐霞笑着開口:“的确是有一定的影響,不過你不要擔心。”
“為了保險起見,離婚案那邊我已經申請延期了。”
“好的謝謝徐律師,但我還有個擔憂的地方,判方如風的這場庭審延期了,那會不會造成什麼不好的後果?”
“不會的,庭審場上,一切要以審判長的判決為主。”
“你上網搜一下那個蘇白,全國頂尖刑事律師,在庭審上很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