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第3頁)

  目的就是為了不被追責?

  對于時間,蘇白還想要再确認一下,扭過頭詢問了肖平軍:

  “你在大發超市門口維權的時間是不是在當月15日?”

  肖平軍點頭:“蘇律師,這一點我可以确認。”

  “就是在那個月15号。”

  “我記得很清楚,當時大發超市還報警了。”

  “隻不過我當時在大發超市門口舉牌子,沒有擾亂秩序。”

  “隻是被口頭警告,執法者也沒有進行太多的阻攔。”

  “然後大發超市的經理,還有王海親自出來辟謠,一整個上午都在。”

  确認了這件事情,蘇白看向審判長:“審判長。”

  “我方對于被告方工商管理,所出示的證據,提出質疑。”

  這個時候工商管理律師餘言開口:

  “關于約談筆錄的真實性,我方可以進行相關的鑒定。”

  “對于筆錄所記錄的真實性,這一點不會存在任何的問題。”

  “不會有任何問題?那我想請問一下被告方,筆錄所記錄的是具有真實性,可是時間呢?”

  蘇白開口反駁。

  “當月15日上午,我方當事人肖平軍在大發超市門口進行維權。”

  “超市總經理王海和超市負責經理,整個上午都在處理肖平軍維權的事情。”

  “工商管理出具的證據是15日上午十點接受的約談。”

  “現在被告方告訴我方筆錄所記錄的都是真實的,筆錄的内容的确是真實的,可是為什麼在時間點上對不上?”

  “時間點上對不上,屬不屬于僞造的證據,這一點,不需要我再去陳述了吧?”

  “如果真的是确定的真實證據,不會存在時間對不上的問題。”

  “再有。”

  “現在被告方大發超市的總經理負責人王海就在現場。”

  “審判長可以當庭詢問王海在當時是否前往了工商管理進行約見。”

  “不過在這裡,我想提醒一下被告方當事人,當庭如果有虛假的供詞供言,是按照僞證罪進行處理,會被判刑。”

  審判台席位上。

  面對這種突發性,被告提交了僞造證據,并且被原告當場抓住的場景。

  說實話.…

  彭光亮作為審判長審理過的案件不少。

  僞造證據的見過,但是僞造證據被當庭指出來,且是有理有據的指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