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章(第3頁)

  如果流程不能得到推進,或者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拒絕立案。

  如果情況嚴重,那麼将會涉及到渎職等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不一定會有人幫助吳豔,不進行立案。

  就算是近親屬也不可能。

  對于夏明遠的判決,是可以依照審判長的主觀性。

  可是如果拒絕執行立案,已經涉及到了觸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有着明文規定,檢察部門對于執法部門對應當立案的案件而不進行立案偵查。

  向檢察部門提出的,檢察部門應當要求執法部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必須要執行立案程序。

  同時,根據檢察刑事訴訟規則第553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涉及到公訴案件應當進行立案偵查,并且移送檢方而不進行的。

  檢察部門可以要求按照管轄規定向檢察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以上兩條法律,都規定了,如何處理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

  再有。

  如果真的不立案,那麼還可以向上一級的部門,提交申請。

  總之.…如果吳豔等人的親屬涉及到了這一層的利害關系。

  并且以此不進行立案,那麼所遭受到的情況是非常嚴重的。

  上一次立案調查沒有違法行為,可是如果這一次真的這麼做了。

  沒有違法行為?

  基本不可能!

  換句話說,如果吳豔的親屬,一定要幫助吳豔拒絕執行立案。

  說實話,還不如把這個問題轉移到法院上,判決無效。

  因為拒絕立案和收集證據等情況,有一丁點的問題。

  那麼就涉及到了違法的情況。

  他們心裡也非常的清楚,夏明遠的委托律師是一名全國頂尖刑事律師,而且還是一位具有很高話題性的律師。

  如果這麼做了.…面對他們的結果是什麼?

  面對他們的結果,必然是被調查!

  所以基本上不存在立案推進不下去的情況。

  隻會存在法院不進行判決有罪的情況。

  可是現在證據相對來說比較充足,法院怎麼判定無罪呢?

  也基本不可能。

  蘇白笑了笑對李雪珍開口: